本条对盗用电信码号、非法并机的犯罪行为作了专门规定。这里所说的“盗接”,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采取秘密的方法连接他人的通信线路,无偿使用或者转给他人使用,从而给权利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主要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取得他人的电信码号后,非法加以复制,无偿使用或者非法出租、出借、转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电信码号”是广义的,包括电话磁卡、长途电话账号和移动通信码号,如移动电话的出厂号码、电话号码、用户密码。“电信设备、设施”主要是指交换机、电话机、通信线路等。盗窃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本条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权益,将这种财产性利益规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立法上的一种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