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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概念以及对累犯的处罚


主编:王爱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第2版)(上)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累犯的概念以及对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一般来说,“累犯”可以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再次犯罪的人,也可以是指需要依法考虑的一种量刑的情节,还可以理解为对特定对象的一种量刑制度。累犯涉及犯罪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对累犯的构成条件以及量刑方法,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应当判处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况。根据本款规定,构成累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所实施的新罪依法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前后罪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后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属于应判处有期徒形以上刑罚的情况,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幅度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此,如果后罪的法定刑当中规定了有期徒刑,但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行为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的,则不符合作为累犯的条件。
  第二,前罪和后罪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五年。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即后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至前罪刑罚执行完毕释放之日或者赦免释放之日不满五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适用本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关于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刑罚”是指主刑,而不包括附加刑,主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的,构成累犯。有的认为,“刑罚”不仅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因为主刑和附加刑是一个统一的刑罚整体,不可割裂。除对“刑罚”是指主刑还是也包括附加刑的问题在认识上存在分歧以外,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数罪并罚制度的修改,又进一步增加了对上述主刑是仅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是也包括管制在内的争议。刑法修正案(九)刑法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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