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占有人的责任 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构成侵权责任之情形,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危险控制。有能力实际控制高度危险物之高度危险性的人,就应对该危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人对高度危险物具有控制能力,能够控制其内在危险并避免造成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因此,在发生此等损害时,作为高度危险物之实际控制者的非法占有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12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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