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具有时效性,现行外汇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8年8月1日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外汇管理对象及于境内外机构与个人,管理内容涉及外汇收支、金融机构经办外汇业务、汇率、外汇交易等方面。
(一)外汇收支管理
外汇收支管理是外汇管理的重点,我国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分别进行管理。
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不等于国家对经常项目外汇不加管理。《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做了以下几点规定:①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③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④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