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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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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适用限制


主编:曲新久
来源:刑法学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者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的存废及其适用范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但自20世纪中期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或者不判决、不执行死刑。我国的一贯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目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杀人、抢劫、走私、贪污贿赂等严重刑事犯罪相当猖獗,重大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对社会的安定危害很大。因此,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必须保留死刑的适用。否则,就不足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保留死刑也符合社会公众的安全心理需要。
  保留死刑绝不意味着可以多杀、滥杀、错杀。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历来极为慎重和严格控制,并在实践中创造了死缓制度,从而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控制到了最低限度。我国刑事法律对适用死刑的严格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死刑适用必须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

  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刑罚的法定。因此,只有对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文规定死刑的犯罪,一律不得适用死刑。

  (二)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是指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因此,在适用死刑时,必须全面分析全部案情,判断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如前所述,适用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如果罪行极其严重,但不必立即执行,就应适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三)犯罪主体上的限制

  《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取消了1979年《刑法》“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基于他们的生理发育特点、社会化程度以及智力和意志功能发展程度,而作出的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硬性规定。
  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这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应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以日计算实足年龄。过了18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就认为已满18周岁。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是十分严格的,即使只差一天不满18周岁,也不能判处死刑。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两个方面内容:①“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这种怀孕妇女,在羁押或者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判处死刑而对怀孕的妇女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不能适用死刑。②“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为了保护胎儿。因为怀孕的妇女犯罪,而胎儿是无辜的,不能由于母亲有罪而株连胎儿。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49条后增加一款,即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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