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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中公共政策的含义与范围


主编: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

    

  公共政策至今仍是一个抽象模糊的概念,对于其具体含义无法达成一个统一的界定。对公共政策予以保留,但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必然趋势,这在各国实践中已十分明显。因此,首先要把握好一个总体原则: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适用公共政策。
  我国法院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形成两点共识:(1)在适用公共政策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审查时,只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结果将导致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能援引公共政策事由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2)对公共秩序应该严格解释和审慎适用,只有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以及危及我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才构成违反公共政策。
  此外,在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也涉及公共政策的认定和把握,并且形成大量案例可以作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已经明确,至少以下情形不一定构成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一是仅仅涉及部门或者地方利益;二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尚不能达到违法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以及危及我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该标准在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案件中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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