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与补正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申请,对符合本法第225条所规定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改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本条所规定的5日期限之内。
2.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申请,发现不符合本法第225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债权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2)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债权人的请求标的不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债权人有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债务人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邮寄送达支付令的,告知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