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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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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付令申请的决定受理


主编: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

    

  1.受理与补正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申请,对符合本法第225条所规定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改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本条所规定的5日期限之内。
  2.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申请,发现不符合本法第225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债权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2)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债权人的请求标的不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债权人有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债务人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邮寄送达支付令的,告知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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