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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成员即破产债权人的构成范围


作者名称:贺小电
来源:破产法原理与适用(第二版)下

    

  《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据此,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只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才能组成债权人会议,才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因此,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1)要为债权人;(2)必须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3)必须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缺少其中之一,如不是债权人,或者虽为债权人可没有申报自己的债权,或者虽为债权人并且申报了债权却不依法申报债权,则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至于债权人,在破产法中,乃是指破产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源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形成的债务,如共益债务、破产费用,相应的债权人则不属于破产债权人,其债权不需要申报,不属于破产法意义上的债权人,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破产债权人,按照《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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