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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破产未到期债权的审查认定


主编:郑小雄
来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这里的未到期债权,是指在法院裁定受理房开破产申请之日止,债权人对房开企业尚未到履行期的债权,亦即房开企业对债权人尚未到履行期的债务。未到履行期的债权不是现实的债权,而是期待利益的债权,故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债权到期,才能产生债权人的请求权,债务人也只有在债务到期时才负有履行偿还义务。如房开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贷款期限未满又无提前收回贷款的法定事由,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房开企业提前偿还贷款,房开企业也有权拒绝提前偿还。但在法院裁定受理房开破产申请之日起,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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