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的量刑档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入户抢劫的,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李某峰进入被害人邹某的房屋内实施抢劫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对李某峰量刑至关重要。
(一)本案是否认定为“入户”的几种意见
何为“入户抢劫”?传统的参照标准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一条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第一,“户”的标准。“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第二,“入户”目的标准。要求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第三,行为发生地标准。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的非法目的特征与行为手段特征均具备,即被告人确实在入室前就具有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其入室前也已随身携带刀具、绳索、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本案暴力行为确实发生在室内,上述三点后两点已经符合,争议点进一步锁定为是案发现场是否能认定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