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梦萍;韩炳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受“犯罪共同说”理论影响,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必备要素,没有犯意联络,即便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实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犯意联络表现形式复杂,可以区分为形式上有犯意联络和形式上无犯意联络两大类。可以从犯意联络的存在范围、表现方式、发生时间、行为体现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犯意联络是否存在及具体内容。
【关键词】共同故意伤害;犯意联络;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作为犯罪的特殊形态,是
刑法理论研究中重要和复杂的问题之一。由犯罪的“共同性”特征所决定,共同犯罪在定罪与量刑上具有区别于单独犯罪的特点。大陆法系各国在共同犯罪理论研究上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国虽然在
刑法总论中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但在司法实务中,共同犯罪主客观方面表现形态各异、纷繁复杂,尤其是对共犯人的主观方面难以准确把握,使得正确认定共犯的成立以及追究各共犯刑事责任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所以,有必要对实践中出现的共同犯罪相关疑难案件,进行系统实证研究,以便正确对待和处理共犯问题。鉴于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多发与典型,本文拟以共同犯罪主观要件的关键要素—犯意联络为讨论视角,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共同故意伤害疑难案例为突破口,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以期对类似案件办理有所启迪。
一、共犯理论在犯意联络问题上的不同认识
(一)大陆法系
刑法共犯理论关于犯意联络的基本要求
关于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即各行为人之间究竟在什么方面共同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共同犯罪理论尤其是德日
刑法中,长期以来是一个争议的热点问题。针对犯罪的“共同性”争论主要有三种学说: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和共同意思主体说,这三种学说在犯意联络问题上的讨论得出了不同结论。
“犯罪共同说”是一种客观主义共犯学说,它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侵害,因此共同犯罪的共同性在于,以犯同一犯罪的意思,对同一犯罪事实的协同加功,又称“犯意共同说”。
[1]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一罪”,也就是说,成立共同犯罪在客观上不仅要求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主观上还必须具备以相同故意为内容的犯意联络。
“行为共同说”则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体现,共同犯罪可以是“数人数罪”,数人只要通过共同行为实现各自犯罪企图就是共同犯罪,在所不问是否仅限于共同实施同一犯罪,也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
[2]
“共同意思主体说”认为共同犯罪就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为实现一定的犯罪目的,通过共同谋议而形成的“共同意思主体”,此共同体中一人在共同目的之下实施了犯罪,就承认是共同意思主体的活动,所有人均为共同正犯。
[3]依此学说,成立共同犯罪,各共犯人之间先必须具有犯意联络,然后再将犯意融合为一体,根据这种犯意,各共犯人彼此分担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换言之,没有犯意联络不在共同犯罪之列。
(二)我国共犯理论关于犯意联络的基本认识及立法规定
我国刑法学界在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和共同意思主体说之间没有展开过明显争论,“犯罪共同说”基本上是通说。近年来,有些学者认为犯罪共同说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无法满足处理共同犯罪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有些学者提出了“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如张明楷教授提出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4]。陈兴良教授则提出了主客观统一说,认为共同犯罪之共同性是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共同而非事实上行为之共同
[5],即共同犯罪的“共同”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辩证统一。黎宏教授则坚持以客观主义立场为基础的行为共同说
[6],认为共同犯罪是各共犯人为了实现各自目的而相互利用集体力量的一种现象,对各共犯人而言,在实现各自犯罪的形态上,可以是分工合作,也可以是共同进行,也可以是激励、教唆等精神上的支持配合,并不意味着共同实施“某个特定故意的犯罪”,只要相互认识到有他人在和自己一起共同实施大致相同或者和特定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就够了,并不要求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同一个特定的犯罪构成。可见,不管学者们对共同犯罪“共同性”的理解如何,大致有一点基本可以确定:无犯意联络就无共同犯罪,在所不问犯意联络的形式和内容。
我国《
刑法》第
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素,没有犯意联络,即使有共同的行为,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犯意联络,又叫意思疏通,是指共犯人之间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共犯人之间意思联络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各共犯人在思想上交换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意思联络,共犯人应当认识到不只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而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二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犯人应当概括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其他共犯人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三是通过意思联络,要求共犯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犯意联络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归责体系中的地位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犯人对共同犯罪的参与程度与范围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不可能完全相同,其各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若对全体共犯人给予相同的违法评价、以相同的法定刑处断是不妥当的。因此,研究各共犯人的责任大小即刑事责任的合理分担便成为共同犯罪的核心问题。
刑法设立共同犯罪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数人共同参与
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时,将哪些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分别在什么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作为一种共同犯罪类型,当然也不例外。
首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的核心问题是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合理分配。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以共同伤害的故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各行为人主观上都意识到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客观上所实施的伤害行为又相互配合、相互利用、相互补充,即犯罪具有整体性,各行为人是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不是各人行为的简单叠加,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与最终的伤害后果之间具有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数人在实施伤害过程中,有的人是犯意的纠集者,有的人在教唆他人犯罪,有的人只是提供了帮助行为,有的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致命行为,有的则实施了非致命行为等等,情况极为复杂。可见,各行为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刑事责任大小也各不同。哪些人应纳入故意伤害的共犯范畴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各共犯人分别在多大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首当其冲地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追究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各犯罪人刑事责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我国
刑法理论一直坚持并承认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把它看作为定罪原则,要求刑事责任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及其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认定共同犯罪同样应坚持这一原则。
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可以看作是肯定了“犯罪共同说”的合理性,认为共犯是两人以上以犯同一犯罪的意思,对同一犯罪事实的协同加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实施同一犯罪行为,还要求具有犯同一犯罪的意思联络,其实质正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若只注重各共犯人客观方面的行为共同,而忽略主观上的犯意联络,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扩大人罪范围;若只注重各共犯人的主观方面,又容易陷入主观归罪的误区。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由数人协力实施,并且协力的客观形式和主观形态纷繁复杂,对协力的全体成员不做区分追究同一的刑事责任并不妥当。因此在办理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无疑应更加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真审查各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正确分析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尤其是各行为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客观评判各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之间所存在的因果联系,做到对各行为人正确定罪量刑,依法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
最后,正确认定和把握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各共犯人之间的犯意联络是严格贯彻落实
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认定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坚持既要判断其客观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又要审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一般而言,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具有直观、显现的特点,比较容易知晓和认定,主观方面的心态属于行为人主观的心理活动,具有间接、隐藏的特点,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而犯意联络是认定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关键因素,故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各共犯人之间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的犯意联络成为最棘手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只要解决了各共犯人的犯意联络问题,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便迎刃而解。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犯意联络体现在各共犯人之间具有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罪的沟通、联络,为各共犯人在物理上相互帮助、共同实现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即在心理上强化了各共犯人的犯罪决心,各共犯人之间的犯意联络与共同实施的伤害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实,各共犯人之间的犯意联络也并非神秘莫测,往往可通过一定的语言、肢体动作或者行为方式反映或推断出来,只要善于观察和分析,就能确定各共犯人之间是否具有犯意联络及其具体内容。
三、认定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存在犯意联络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进路
犯意联络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或以明示或以暗示的方式表现出来,或用语言沟通或用肢体动作表明,甚至有的还必须通过行为才能推断出来。认定成立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难点很大程度上在“犯意联络”的把握上,核心问题是各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的犯意联络以及是否超出了该犯意联络的范围。因此,正确认定各行为人之间有无共同故意伤害的犯意联络及其犯意联络的内容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如果不能正确分析各共犯人的主观故意和犯意联络,则势必扩大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入罪范围,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
为了正确认定和把握犯意联络,进一步明确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我们从形式上的有无将犯意联络区分为两大类,并结合司法实务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典型案件,对其中出现的犯意联络疑难情形进行实证分析。
(一)形式上具有犯意联络
1.在明确具体的犯意联络下,出现犯意转化或超出犯意的情形
对于通过语言沟通有明确的犯意联络,并按照该犯意联络的内容正常实施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均不存在太大争议,在此不再赘述。对于那些有明确的犯意联络,但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表现特殊的案件,其客观行为与主观犯意联络如何相互体现、相互印证,司法实践中则存在一些争议。下面让我们来考察两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