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并非一定主客观相统一,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行为就存在着不具备处分意识的情形.由于诈骗罪构成要件危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被骗者的处分行为,而盗窃罪并不需要,因此两罪虽然在宏观层面的危险性相差不大,但在具体层面的危险性有高低之分.故在立法层面保持两罪法定刑的一致性而在司法层面要求盗窃罪的入罪数额低于诈骗罪是妥当的,处分意识区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和诈骗罪的功能应予以坚持.此外,只要坚持"利益盗窃说""处分意识必要说"就不会产生处罚漏洞,只是在责任主义的要求下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处罚空隙.为发挥处分意识的区分功能,严格的"处分意识必要说"具有妥当性.被骗人对于有形财产,需要认识到财产的转移占有,具体要认识到财产的数量以及对财产特定化有意义的种类或性质;对于无形财产,需要认识到自己在丧失对财产性利益的控制.由于占有的根基是现实的控制力,因此在处分意识的判断上二者保持了一致的严格性.
诈骗罪 处分意识 法条竞合 处分意识必要说 处分意识不要说
the crime of fraud disposition awareness overlap of articles of law the doctrine of the necessity of dispositional consciousness the doctrine of the unnecessity of dispositional conscious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