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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立法的反思与完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
3
125-135
石佳友;刘欢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立法旨在保障该技术的有序应用.目前,我国主要通过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展开规制,并呈现出立法价值错位、立法格局分散和规制效能不足等弊端.未来应将生育权之保障作为价值主线,采取统合式的立法进路制定统一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在立法定位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应整体维持行政监管规范的基本立场,同时做好与《宪法》及《民法典》等其他部门法的结构性衔接.在规则设计方面,应当在对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性调适的基础上进行增加、删减或修改.应适当放开对单身未婚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同时采取分类施策的措施回应死后辅助生殖的相关问题.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统合式立法        生育权        死后辅助生殖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omnibus legislation        reproductive rights        posthumous assisted rep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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