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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边界
《证券法苑》
2025年
1
1-22
何颖;王玮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边界和允许缩减义务的自治限度始终是司法实践面对的难题.相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间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为确保投资者缩减义务时获取足够信息,应将注意义务法定边界设为一般过失,缩减义务边界以知情同意为前提,限缩的最低限度为重大过失.可借鉴英美判例法形成的可预见性原则对个案中的过失进行认定,比较损害与预防措施的可预见性,判断管理人为一般过失抑或重大过失.
私募基金        注意义务        过失标准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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