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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调减违约金"纠纷监督办案审视
《检察实践》
2025年
10
36-39
郑进;陈恩信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561000];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561000]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现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违约情况下按标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依法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以严格审慎态度合理、适当调减违约金.检察机关在办理人民法院违法调减违约金案件时,应依法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要求,通过"监督+和解"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调减违约金        检察监督        检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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