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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环境补偿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
《交大法学》
2025年
3
50-66
王勇;王逸贇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虽然环境补偿基金作为"区域"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手段近年来备受关注,但是该制度的构建并未达到理想状态,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当前基金的宗旨过于宽泛、基金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基金的索赔主体规定缺位以及基金的资金来源不稳定.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旧的"权力导向"理念的影响,其他原因还包括"区域"环境补偿基金制度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缺乏实践基础以及各方争议较大.完善环境补偿基金制度是有效填补"区域"环境损害责任缺口的前提,首先应当对错误的"权力导向"理念进行修正,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基金宗旨进行限缩,明确基金的法律地位,明确基金索赔主体的规定以及确保基金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此外,由于中国在"区域"具有重要的战略利益,面对环境补偿基金制度的发展演变,中国很有必要做好应对策略.
国际海底区域        "区域"        环境补偿基金制度        海洋命运共同体        "区域"环境保护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the Area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 Fund        Maritim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the Area Environment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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