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劳动关系"是民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过渡类型,其法律面向可以动态延展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责任已不再是传统工程分包领域的拟制责任,应将其定位为兼具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责任与民法意义上的用人者责任的一种复合责任.就责任归结而言,平台企业和平台合作用工企业共同作为责任主体,应区分从业者自损和致损两种情形来具体承担责任.当从业者自损时,"相应责任"应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平台企业借助算法等实施的间接管理行为是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直接管理行为的必要条件,在政策考量层面,从业者损害及时填补具有必要性,平台企业追偿权更易于实现,故平台企业应当承担先付责任.无论从业者与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平台企业承担责任均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当从业者致损时,为秉持新就业形态下用工规制缓和的适配理念和实现平台企业与第三人的利益衡平,平台企业应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有限补充责任,并对平台合作用工企业原则上不享有追偿权.
"不完全劳动关系" 用工主体责任 先付责任 补充责任 新就业形态
"incomplete labor relationship" employer liability prepayment liability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new forms of 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