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及原创性贡献
内容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阐释中有大量古典法律文献的引用。这些典故的运用,形成了古今交融、内涵丰富、系统科学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传统法律文化观,是“第二个结合”在法治领域中的新贡献。传统法律文化观形成的古今结合法治理论,由法治强国、以民为本、法治反腐和德法合治四个方面构成。面向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传统法律文化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丰厚的文化资源,有机地融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等各领域。科学传统法律文化观的形成进一步凸显传统法律文化的地位,从理论与实践上确立古今交融的法治思想体系,在文明互鉴中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厚文化底蕴。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两个结合;法治强国;德法共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1〕“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论述首次出现在党的报告中,
〔2〕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法律文化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正确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同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往学术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一个结合”上,目前对“第二个结合”的系统阐释正逐步深入,已经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科学对待传统法律文化问题,他在讲话、文章中引用大量与传统法律文化相关的古典文献,来论述和回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理论之思与实践之问,实现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形成了古今交融、内涵丰富、系统科学的法律文化观。本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用典”为依据,以丰厚的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通过学术化表达、学理化阐释、体系化构建的方式呈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阐释其理论与实践的内涵,总结其原创性理论贡献。
一、传统法律文化观形成了古今结合的法治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古与今法治理论所具有的契合性、先进性、民族性,在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中揭示其构成要素。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需要立足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在此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分析甄别古代典籍文献,这样才能更深入地找寻新时代法治进程中现实与历史的契合与交融。面对时代之问,习近平总书记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视野,把握治国理政的战略全局,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悉心采撷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形成了古今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
(一)法治强国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对中国古代法制历史经验的总结,他多次引用“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3〕来说明国家强盛与法治之间联系紧密,传统法制与法治强国建设相贯通,形成了古今相通的法治强国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总结历史经验指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他以春秋战国时期偏在雍州的秦国采纳法家主张跻身强国之列、法律在汉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法律奠定大唐盛世基石为例,阐释法律在国家富强兴盛中的作用。
〔4〕他概括法家“以法而治”的观点用以具体阐明法制对强国的推动作用。商鞅强调“法必明、令必行”。
〔5〕他立木建信,通过变法使秦国迅速强盛,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古人在这一时期已经认识到法制与政策、哲学、宗教、文艺等上层建筑之间存在着相互协调的关系,法制对富国强兵、促进生产、发展经济等有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以汉代法制变革说明法制对巩固国家政权、推动国家治理不可或缺,需要更加重视。汉高祖刘邦进入咸阳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6〕赢得人心,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7〕,“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8〕。“汉武帝时形成的汉律六十篇,两汉沿用近四百年。”
〔9〕习近平总书记以唐代法制与盛世的关联,进一步阐明法治对于强国建设的重要价值。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鉴于《武德律》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便命令中书令房玄龄、右仆射长孙无忌、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等撰定《贞观律》十二卷、五百条,“又《令》二十七卷,《格》十八卷,《留司格》一卷,《式》三十三卷”
〔10〕,为“贞观之治”奠定了法制基础。闻名于世的《唐律疏议》便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反映了大唐盛世的法律面貌,成为后世立法的范本。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立足于中华大地,基于本土国情、风俗、礼仪、文化等因素形成的国家治理体系、法律运行规范、民间社会有序生活等领域的本土文化资源,蕴含着古人对国家治理、法律运行和社会发展的智慧。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在具体语境中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创造性阐发,揭示了贯通古今的法治强国愿景。
习近平总书记还注重从世界范围内考察法治与强国的关系。他指出:“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
〔11〕在世界范围内,法律影响超出一国范围、形成法系,都建立在国力强盛的基础之上,比如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伊斯兰法系等。著名的法典有《汉穆拉比法典》《唐律疏议》《摩奴法典》《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古兰经》等,这些法律文明形成之后也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了国力的巩固与提升。当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与处于上升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国力推动立法产生的外溢影响、法律客观上促进和保障了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繁荣有关。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论述,始终以胸怀天下的战略格局,站在古今中外、纵横比较的基础上作出论断,他引用“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12〕说明法与国家强弱的关系。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传统法律文化在社会发展中得失成败累积的经验与教训有许多,总结起来可以表述为,尊重国家法令,法令严明的国家才能长期强盛;忽视国家法令,法令空虚的国家长期衰弱。因而,在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无法割断传统法律文化的脐带,对于古人创造的法律文化既要充满自信,又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科学审视、批判继承、创新发展。
(二)以民为本理论
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曾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
〔13〕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分析法律与人民意志的关系时,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同时指出法律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阶段,只有形成此种法的现象才符合科学。“法律体现人民意志”为古今法治相互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识传统法律文化奠定了理论基石。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经历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所提出的“为人民服务”
〔14〕“符合人民利益”
〔15〕“人民历史主体地位”
〔16〕“以人为本”
〔17〕等阶段,最后凝结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传统法律文化观。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尚书》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18〕,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是否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
〔19〕。在政法工作中要树立民本意识,治理国家应当固民以安国。古人很早就把民视为国家的根本,君的承诺与民的认可共同成为联结古代君民关系的纽带。儒家、道家、法家、墨家等都有关于民本法律思想的论述,譬如“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
〔20〕;“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
〔21〕;“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22〕;等等。传统法律文化中“利于民”“察民情”“合民心”等成为其主要法律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到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徙木立信的故事,用以说明法律的立、改、废、释、纂需要取得人民的信赖,特别是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政法队伍要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杜绝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通过一次次公正执法、一个个公正判决赢得人民的信赖和衷心拥护。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基在人民,这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存在高度契合性,都是需要了解民情、依靠人民、顺应民心。在工作中,各级政法机关要主动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回应人民对法治的新要求、新期待,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23〕,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
(三)法治反腐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
〔24〕,强调惩贪治腐、反腐倡廉需要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他还引用古医书《类经》中“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
〔25〕来说明治理腐败犹如治病救人,需要坚持久久为功、标本兼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惩治腐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化、法治化。古人很早就认识到擅权、专权导致的腐败问题,并形成了一套监察法律制度对权力进行约束与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26〕古代监察法制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中,体现了“整肃百僚、纠正官邪、弹劾非违、维持纲纪”
〔27〕的基本任务,具有鲜明的本土法律文化特色。无论是先秦监察制度的萌芽期,还是封建监察制度经秦汉、隋唐、宋元、明清的不断发展完善,在思想、制度、立法、实践等方面都留下了丰富的历史遗产。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论述也借鉴了古代监察法律思想。传统监察法律思想主要留存于古代思想家的著述之中,可谓深邃丰富。譬如管仲有言,“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
〔28〕,强调设置五横监察官以监督五官,让有官之人不敢违法用权。韩非说:“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
〔29〕他也强调监督管理官员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优先位序。《孟子》载:“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
〔30〕党内巡视制度正是借鉴古代巡狩思想,在管党治党的实践中加以细化完善而确立的制度。在古代监察实践中,监察立法、监察机构、监察官、巡狩等制度得以出现并确立,形成了“告善之旌”
〔31〕“敢谏之鼓”
〔32〕“钟鼓铎磬”
〔33〕等丰富的监察法律文化。在当下的实践中,如依法信访、网络问政、公示制度等,依然能够看到传统监察文化的影子。
在不同历史时期,出现了一批刚正不阿、直言敢谏、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官吏,如皋陶、比干、晁错、魏征、狄仁杰、包拯、海瑞等代表人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古代像包公、海瑞这样的清官,老百姓都推崇他们为‘青天’。”
〔34〕包拯、海瑞的故事在民间广为流传,还被写成小说、拍成影视剧,可见老百姓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代表人物、对于清官廉吏的喜爱、尊敬和期盼。他还引用了包拯留下的《书瑞州郡斋壁》这首明志诗:“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秀干终成栋,精钢不作钩。仓充鼠雀喜,草尽兔狐愁。史册有遗训,毋贻来者羞。”
〔35〕海瑞也有多首诗表达自己清廉为官的态度,其中《苏州府学生凌贯汉》这首最为真切:“生平正气肃朝端,胸次忠清世所难。忠似赤葵倾烈日,清如秋水挽狂澜。时多俊乂无尸谏,人有萋菲幸骨寒。千古芳名光史笔,应留精爽照长安。”
〔36〕从学术的角度考察,在包拯、海瑞所著的文字中,能够看到他们高尚的伦理操守和清晰的法律边界。他们的所作所为、所书所言在后世广为传颂,留给后世的宝贵精神遗产成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官员廉洁教育,强化德法兼修、秉公执法等方面提供了历史范例。
(四)德法合治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37〕他从德法合治的历史逻辑出发,详细梳理了传统中国丰富的德法合治、礼法并重思想。周公辅成王,提出了“明德慎罚”
〔38〕“敬德”
〔39〕“保民”
〔40〕的主张。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41〕。荀子主张“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于性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
〔42〕,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43〕的隆礼重法思想。西汉董仲舒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
〔44〕。《唐律疏议》开篇就说,“因政教而施
刑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45〕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古人关于德法关系的论述,意在指出“尽管古人对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德法并用”
〔46〕,把道德教化与法律规诫相结合,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47〕。通观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往往出现政治清明、国力强盛、社会安定的景象,形成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从古及今,围绕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有“礼法结合”“德刑相辅”“儒法并用”“融礼入法”“外儒内法”等不同的观点,不可否认的是德治与法治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共同发挥着治国安邦的作用,共同追求善治的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48〕道德与法律在国家治理社会运行和有序生活等领域发挥着各自的功能,两者之间有区别、有交叉,从总体上形成了作用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和家庭生活的有机整体。他指出:“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的问题。”
〔49〕伴随着现代化运动,法律与道德关系所展现的复杂性、冲突性、矛盾性需要从整体论上予以科学把握。法律尺度与道德尺度在应用中所展现的标准稳定性是不同的,法律为个体行为提供了清晰的、人人可以做到的最低要求,一旦违反则会招致否定性评价,即法律制裁;道德则因人而异,虽有相应的规范,却随着人们修养的变化发生位移,所以思想道德教育很有必要。法律制裁强调的是外在的他律,道德教育重在内心的自觉修为,两者一外一内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
〔50〕他还引用宋代欧阳修所撰“不知耻者,无所不为乎”
〔51〕来说明道德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滋养功效。时空虽变换,今天仍然需要发挥道德的育人作用,以道德之善滋养法治精神,同时发挥法治对道德教育的支撑作用,有效发挥法律的外在规范保障功能。再多再好的法律,仍然需要转化为人们内心真正的信仰与自觉地遵守才能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
〔52〕没有法律强制规范,道德教育就缺乏有力保障。正是因为法律离不开道德,道德也离不开法律,从理性建构主义的视角,治国理政应当把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使两者的功能互补,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结合传统法律文化,从实践的维度,围绕诚信建设,论述了复杂社会的治理需要德法共治。中国人历来重视诚信,《史记》载:“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
〔53〕此后,一诺千金在中国历史上广为流传、影响深远。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孟子》中所载的“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54〕,指出了诚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他说:“人无信不立,企业和企业家更是如此。”
〔55〕诚信是人们追寻的应然伦理之道,特别是市场主体更应当重视诚信,企业和企业家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自觉追求高尚的生活情趣,不断加强法治意识,遵守契约精神,牢牢守住法律的底线。“企业家要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带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
〔5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基础上的法治经济,正是有了伦理的信赖和法律的保障,才能让交易可预期、更便利、更有保障。《
民法典》第
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一条文把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民法原则,通过实施好
民法典具体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保障诚信建设的伦理预设。
二、传统法律文化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丰厚文化资源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奠基于中华五千年法制文明基础之上的,必须研究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内容,“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
〔57〕,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文化根基。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发掘需要直面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所提出的问题,只有这样,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才能重获新生。习近平总书记贯通古今、引经据典回答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面对的问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等方面,生动诠释了如何从历史与现实相贯通中去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充分揭示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智慧。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
〔58〕,走符合中国国情、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的法治道路。他引用《商君书》中“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
〔59〕的话加以论证。他对我们的先人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给予了肯定。他指出,中国的先人很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规范人的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等重大课题,
〔60〕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深的庞大法律体系。战国时期著名改革家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汉高祖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相国萧何作律九章,后又形成汉律六十篇,成为汉律的基本构成。唐朝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的《唐律疏议》,影响超出国界,波及东亚、南亚多国,实际影响一直持续到清末。中国走独立自主的法治道路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坚定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自觉。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典,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并产生广泛的影响。清朝末年,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进行法制改革,但是所立之法未及施行,清廷就宣告灭亡。民国时期,虽然制定了形式意义上的六法全书,但是依然没有摆脱司法不能独立、领事裁判权长期存在的窘境。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只有走中国自主的法治道路才是可行的。经过不懈探索,我们已经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既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又蕴含中国特色、文化传统的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61〕,进一步强调法治建设文化环境的重要性。在借鉴国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过程中,我国需要充分考虑规则制定、法律移植、制度迁移等方面的本土适应性,不能抛弃、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他还引用《孟子》中所载“物之不齐,物之情也”
〔62〕,意在说明各个国家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宗教信仰、民族构成等都是独特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反映了本国人民的意愿,是建立在这个国家的物质经济基础之上,与其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相协调,在内外因交互作用中,经过长期发展、不断进化、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国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传承中华法系中的优秀文化因子。习近平总书记概括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值得我们传承的很多优秀思想和理念,诸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
〔63〕。这些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善于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把传统法律文化中这些穿越古今的智慧融入法律法规的条文、法治实践的价值、法治监督的理念、法治保障的制度和党内法规体系之中,用“两个结合”的最新理论审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法治思潮。
(二)科学立法的传统与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资治通鉴》中的“经国序民,正其制度”
〔64〕,意指治理国家,让人民有序生活,需要形成完善的制度、制定公正的法律。他还引用王安石所说的“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65〕,以此说明制定良善的法律在治理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54年,毛泽东同志在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
宪法时说:“搞
宪法是搞科学。”
〔66〕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毛泽东同志的论述强调要做到科学立法。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
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67〕新十六字方针。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还引用《慎子》篇中“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68〕,指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69〕。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立法工作中采取的科学态度与古人所讲“正制度”“立善法”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和契合性,都认识到用明确的法律去规范权力运行、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生活的重要性,“科学立法”理论的提出是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
法律经由权力机关制定,本身具有稳定性的特征。立法往往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可谓影响重大。当前,我国由高速发展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如何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立法的关系,是一门大学问。习近平总书记引用《韩非子》篇中“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70〕的话加以阐明论证。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时能够反作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变与不变本身是一个充满辩证的理论命题。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
〔7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72〕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法律也应当适时进行修改完善。恩格斯在1894年致瓦·博尔吉乌斯的信中说:“经济条件归根到底制约着历史的发展”,“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73〕当前,我国在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双循环体系构建中,需要更好地把法治融入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把国家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在历史上,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明朝张居正变法,背后深层次的矛盾在于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无论是立新法还是改旧法,都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改革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协调安置好不同法律主体的利益诉求,划定清晰的权利义务界限。关于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荀子》中“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
〔74〕指出,当前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与法治紧密结合,不能简单认为改革就是要突破法律的禁区,法律因为稳定难以引领改革,而是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75〕,通过适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更好地推进改革;在深化改革中发现法律的不足与漏洞,通过修改让法律更加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战国策》中“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
〔76〕来阐明法律与时、与事变动的规律。2018年,我国适时对
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通过依法修宪进一步完善了
宪法内容。这次
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他引用《贞观政要》篇中“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
〔77〕,用以强调
宪法是国家所布最大的公信,要重视维护
宪法权威和尊严。他说:“可以说,
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
〔78〕监察体制改革正是继承了古代监察文化的传统,针对新时代反腐倡廉的要求,在科学认识立法建制规律的基础上,使之上升为宪法规范,布信于天下。2020年,我国还制定了引起世人关注的
民法典。这部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79〕,是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的
民法典之一。古今有别,古今亦有不变,无论古今,都需要重视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坚持科学立法,通过立法布信于天下,切实保障国家有序安宁,人民生活幸福。
(三)严格执法的传统与实践
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法律生命力的体现,也是彰显法律的权威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徒法不能以自行”
〔80〕来阐明法治的运行需要人来执行这个道理。古今法律的执行都需要执法主体来实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他还引用“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81〕,指出在法律的执行中,实施主体要坚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杜绝权力寻租、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问题,禁止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坚持有原则高度地批判。他说:“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法机关,不能搞成旧社会‘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82〕“有的‘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一个将军一个令’,搞土政策、土规定。有的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关系、找门路。”
〔83〕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典型人治思维,惯性地延续到了今天,与社会主义法治格格不入,必须被批判、被抛弃。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明代张居正所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84〕,以此来强调,制定的法律再好,关键是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不守法,就造成法律运行关键环节的缺失,法律的价值与实效就难以得到实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直面复杂现实问题,依照
宪法法律严格公正执法。有法不依等于无法,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要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85〕。习近平总书记还引用《东华录》中的“公生明,廉生威”
〔86〕;《晋书》中的“尽公者,政之本也;树私者,乱之源也”
〔87〕,强调公正在执法中的重要性,公平正义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持执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
为政贵在行。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潜书》篇中的“以实则治,以文则不治”
〔88〕,以此说明要切实保障法律的执行,离不开执法过程中的指导督促、考核评价和监督惩戒。他还引用《春秋左传》中的“善不可失,恶不可长”
〔89〕,要求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坚持惩前毖后与治病救人相结合,统筹运用好奖励激励和监督执纪的正向反向工作方法,切实推进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