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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民警出具虚假立功材料行为的定性
《检察实践》
2025年
6
40-44
王燕鹏;贾晓文;刘轩;杨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八检察部[100078]
案外民警出具虚假立功材料,试图通过该材料骗取法官认定立功的裁判,从而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刑事处罚,案外民警是徇私枉法罪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间接正犯而非正犯,并非"三角滥用职权".由于案外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所犯案件不具有承办之职,且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案外民警的查禁对象,因此该行为既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也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满足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出具虚假立功材料的行为同时可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当行为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时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成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否则只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案外民警        虚假立功材料        间接正犯        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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