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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的直接性要件
《清华法学》
2025年
1
105-120
王静
湖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诈骗罪理论与实务将财产处分行为的审查重点错放在被骗人的主观侧面,忽视了客观要素对于处分行为成立的限制作用;直接性要件即财产处分行为必须客观上直接导致财产减损,其根据与机能在于构建了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害之间的归责关联,故处分行为以直接性为前提,是诈骗罪归责结构的必然要求,与排他信条和区分需求无关;我国司法实践中要求的"主要手段"标准所蕴含的思考方法与直接性要件有共通之处,但后者的理论基础与实际判断均更为明确,具有优越性;直接性要件可谓一种排除规则,故宜从反面归纳直接性要件阙如的案件类型;处分意识必要说的理由背离了刑法的基本解释原理,且不一定能够实现清晰划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目的,并不妥当;我国刑法理论应摈弃处分意识要素,以直接性要件为处分行为的审查重点,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统一的诈骗罪适用标准.
直接性要件        处分意识        排他信条        归责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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