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面临着范围模糊、重复供述的合法性默许、程序启动受限及合法证明形式化的困境.经理论溯源与价值定位,在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总体考量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更加倾向于真实发现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扩大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加强了取证程序的规范性、推动了制度与权利等方面的技术性完善.但从法教义学的视角看,立法的细化并未完全消解原有难题,如通过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的证据仍未纳入非法证据范围,部分违法取证行为仍缺乏程序性后果规制,发现真实的理论基础制约了制度设计等.在未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需要在实质解释理念下,使规则逐步从实体真实取向迈向人权保障取向,该实质解释主要在扩大非法证据认定范围、结合客观现实解释取证程序规范、通过价值弥补技术不足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