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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理论视域下侵害人格权益的获利赔偿规则
《青海社会科学》
2024年
6
173-184
杨东升;王叶刚
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获利赔偿规则是应对人格权侵权的特殊规则,其具有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剥夺行为人不法获利的双重立法目的.由于获利数额证明困难等原因,获利赔偿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事实上已经沦为具文.获利赔偿规则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在认定损害时着眼于受害人,在计算损害时又着眼于行为人,产生了损害认定与损害计算的认定维度相脱节的逻辑困境,难以实现剥夺行为人不法获利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后续修改完善过程中,不宜继续沿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行以来确立的获利赔偿规则,可以考虑通过法院酌定财产损失数额、引入法定赔偿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方式,实现对行为人不法获利的剥夺.
民法典        人格权        获利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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