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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制度中的分类分级原则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4年
6
41-50,40
吴沛泽;陈峰
云南财经大学法政学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审庭
罪错未成年人分类分级处遇制度包含分类处遇与分级处遇两个独立环节,目前两个环节存在逻辑关系混乱、适用标准不一、衔接机制不清等理论与实践困惑."先分类再分级"的逻辑架构既能最大限度避免矫治措施不被滥用,又能实现处遇的均衡化和个别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分类处遇对分级处遇的单向决定.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构罪但因未达法定年龄而不追究刑责的行为等三大类.不良行为只能适用一般的管理教育措施,不能随意升格处遇措施;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教育,不管是申请抑或是强制专门教育,都应进行"必要性"审查;专门矫治教育中"必要的时候"的判断应根据行为危害性、矫治难度等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实现教育保护与责任追究的平衡.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需要克服"一罚了之"和"一放了之"两极化的适用困境,既关注专门教育期限、课程设置等校内规范,更应建立离校跟踪反馈机制,为罪错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罪错未成年人        分类分级处遇        教育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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