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承继了原《婚姻法》第38条对探望权的规定,对(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的规定却付之阙如.该条对探望权主体的规定未考虑家庭结构的变化,也未回应亲属关系的现实需求,导致司法裁判中隔代探望纠纷缺乏裁判依据.部分判决支持老人探望诉求乃基于其精神需求,但并未将未成年人纳入权利主体,不符合"子女本位"立法理念.老年人的隔代探望权符合社会主义家庭价值观和法律基本原则,在我国社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故而应适当扩大隔代探望权主体,特别是要将未成年人纳入权利主体,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样化方式,同时增设第三方监督机制,确保探望权行使的正当性.
隔代探望 老年人精神需求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司法适用
intergenerational visit spiritual needs of the elderly most conducive to minors judicial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