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自损是否属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各有不同的看法.基于产品瑕疵的产品自损和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性质、构成要件、责任形态等方面各有不同.在传统民法体系中,前者属于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后者属于侵权法中的无过错产品责任,具有明确的区分.《侵权编解释》第 19 条特别规定将产品自损纳入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分.为了避免体系内部的规范冲突,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在适用范围上,明确只有缺陷导致的产品自损才能通过侵权责任救济.在赔偿范围上,部分的履行利益能够纳入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在免责事由上,瑕疵检验期间并不能成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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