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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国际法律治理与中国因应
《江海学刊》
2024年
6
180-187
白佳玉;朱开磊
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的第六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的综合报告指出,人类排放温室气体等活动已导致全球升温约1.1℃,致使全球每个区域都已感受到因人类活动而造成的气候变化影响.这一结论引发了国际社会在国际法层面治理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以应对气候变化的讨论.应对气候变化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国际法律治理存在环境正义贯彻不充分、减缓和适应法律制度设置不平衡、国际法律规范运行状态不协同等问题.上述问题有两种潜在的解决方案: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新执行协定,明确缔约方负有应对气候变化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性义务;对既有国际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完善.但是,这两种方案各自面临着制定共识难以达成、气候变化应对义务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混同的挑战.中国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国际法律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之决定的指引下,可考虑通过国内参照性模范立法,以及向国际社会提出既有国际法律规范完善和解释的中国方案,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环境国际法律治理的良性发展.
气候变化        沿海和海洋        生态环境        国际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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