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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为名"型强迫借贷行为的性质认定
《检察实践》
2024年
20
66-68
李思雪;王英杰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223001];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23001]
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虽属于《刑法》不同章节,但两罪名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客观行为都可采取暴力手段等,且可能侵犯人身财产双重法益.司法实务中,办案人员需要结合是否存在交易基础、暴力程度的轻重方面,对行为性质作出更为精准的判断.对于以借为名并使用暴力手段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对于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抢劫目标,实际上未取得财物,但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应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先确定对未遂情节是否减轻处罚,再与既遂部分法定刑比较.如果幅度相同的,认定为基本犯既遂,将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暴力索财        定罪        既未遂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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