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组织常在章程规范、赛事规则或者参赛报名表中置入格式化的仲裁条款,同意该条款背后的强制体育仲裁程序成为了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先决条件.在此情况下,如何通过正当程序原则防止体育组织滥用权利,以保障弱势运动员的公平审判权,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如果适用最低正当程序原则,只要求仲裁程序满足仲裁庭公正性和当事人参与性的最低要求,无法避免体育组织通过封闭的仲裁员名册预先控制仲裁庭的裁判倾向.更恰当的做法,应是从国际人权法出发,适用司法化的正当程序原则.毕竟,默认争议通过诉讼解决并适用司法化的正当程序原则是运动员的基本人权,此项权利并不因运动员被迫签订强制体育仲裁条款而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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