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载
中国金融衍生品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4)
一、2023年度金融衍生品市场概况
(一)期货市场
2023年,国内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8,501,315,582手(以单边计算,下同),累计成交额为5,685,096.7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60%和6.28%。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累计成交量为2,060,693,705手,累计成交额为1,513,012.2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02%和7.11%,分别占全国市场的24.24%和26.6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累计成交量为166,264,138手,累计成交额为359,131.2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8.36%和下降10.32%,分别占全国市场的1.96%和6.32%;郑州商品交易所累计成交量为3,532,952,087手,累计成交额为1,284,087.1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7.35%和32.58%,分别占全国市场的41.56%和22.59%;大连商品交易所累计成交量为2,508,333,822手,累计成交额为1,136,246.9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25%和下降8.17%,分别占全国市场的29.51%和19.99%;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累计成交量为168,340,048手,累计成交额为1,331,698.7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85%和0.10%,分别占全国市场的1.98%和23.42%;广州期货交易所累计成交量为64,731,782手,累计成交额为60,920.4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3329.62%和38360.14%,分别占全国市场的0.76%和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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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期货市场共上市了19个期货、期权新品种,包括7个期货品种、12个期权品种。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了氧化铝期货、合成橡胶(丁二烯)期货和合成橡胶(丁二烯)期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市了集运指数(欧线)期货;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了烧碱期货、烧碱期权、对二甲苯期货、对二甲苯期权、短纤期权、纯碱期权、锰硅期权、硅铁期权、尿素期权和苹果期权;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了乙二醇期权和苯乙烯期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了30年期国债期货;广州期货交易所上市了碳酸锂期货和碳酸锂期权。
2023年,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品种业务供给方面,我国期货市场品种对外开放进入快车道。2023年末,我国已有24个境内特定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其中包括15个期货品种、9个期权品种,46个期货、期权品种面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开放,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实现了服务类品种开放的突破;境外交易者有效客户数较上年末增长20.20%;境外交易者参与度不断提升,2023年成交量较2022年增长116.89%,2023年末持仓量较2022年末增长134.11%;已有20家期货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2023年,证监会依法核准摩根士丹利期货(中国)有限公司为外资全资控股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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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衍生品市场[3]
2023年,银行间本币衍生品市场共成交31.9万亿元,同比增长49.8%。其中,利率互换名义本金总额31.5万亿元,同比增长50.2%;标准债券远期成交3088亿元,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名义本金347亿元,信用违约互换名义本金25亿元。国债期货共成交52.4万亿元,同比增长12.8%。互换利率有所下降,2023年末,1年期FR007互换利率收盘价(均值)为1.99%,较2022年末下降19个基点;5年期FR007互换利率收盘价(均值)为2.32%,较2022年末下降45个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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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31,817.38亿元。其中期权合约累计新增名义本金18,900.23亿元,远期合约累计新增名义本金3,224.40亿元,互换合约累计新增名义本金9,692.75亿元。从标的资产类型来看,商品类衍生品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23,369.56亿元,个股类衍生品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5,638.44亿元,股指类衍生品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2,236.24亿元,交易所基金衍生品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238.39亿元,其他类(包括利率、外汇、公司债等)衍生品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334.7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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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
(一)《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
《期货和衍生品法》),履行我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峰会达成的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承诺,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创新,满足市场各类主体的风险管理需求,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证监会研究起草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一稿),并于2023年3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稿共八章,52条,主要对衍生品交易与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
[6]2023年11月17日,证监会对一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稿),对调整范围、基本原则、衍生品合约的开发程序、履约保障制度、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信用类衍生品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以及新老划断安排进行了明确,加强跨市场监测监控,加强跨市场、境外衍生品交易、衍生品经营机构以及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
二稿较一稿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衍生品投机交易行为。二稿将一稿中的“衍生品交易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以满足交易者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修改为“鼓励衍生品交易发挥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更符合衍生品市场的运行机理;新增的“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一方面设定了“依法”前提、避免限制的滥用,另一方面正向肯定了衍生品投机交易行为,符合了
《期货和衍生品法》立法精神。(2)场外衍生品进场交易。二稿删除了“标准化程度高的衍生品交易在衍生品交易场所进行”的规定,不再强行规定标准化程度高的场外衍生品进场交易,从而将场外衍生品是否进场交易交由市场决定,避免了“标准化程度高”的定义困难,有利于通过市场逐渐形成适合场内交易的衍生品标准化程度的判断标准,减少监管对市场的不当干预。(3)履约保障制度。二稿将一稿规定的衍生品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修改为“衍生品交易应当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充分衔接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
34条,以区别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建构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履约保障制度;同时,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具体明确了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作为履约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既考虑了衍生品市场的通行做法,同时为其他履约保障方式预留空间;此外,将“国债”修改为“债券”,扩大了保证金形式的范围,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最后,二稿进一步优化履约保障相关规定,将具体规则交由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制定。(4)自律管理。二稿进一步梳理和修改了有关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以及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规定,删减了一稿中部分具体规定,在规章层面仅作原则性规定,强调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和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新增了“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和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可以按照自律规则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和交易者提供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的规定;此外,二稿删除了“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监管的需要,对衍生品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以及“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持仓限额豁免”的规定,并明确由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制定规则进行跨市场的自律管理。(5)衍生品经营机构。二稿原则性规定了“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薪酬激励等制度,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等内容;新增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泄漏交易者个人信息或者交易信息的行为,突出对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保护。(6)跨境监管。二稿删除了“境外经营机构在境内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规定,删除了境外经营机构发生在境内的对冲交易所对应的境外衍生品交易的对手方要求,不再限于境外交易者,意味着允许境外经营机构对境内交易者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务;新增了在境外开展挂钩境内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要求;二稿关于跨境监管的修改,进一步落实了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
2条的规定,将在境外的衍生品交易活动纳入监管,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秩序,保护境内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
《期货和衍生品法》,证监会对《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形成《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3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八章135条,总体上具体落实了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相关规定,就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交易者等概念对现行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增加了法律规定的涉及交易者适当性、反洗钱、纠纷调解、客户查询权等内容。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新增实际控制人相关规定,实行对期货公司穿透式监管;针对实际控制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境外金融机构的情况,还设定了不同的补充适用条件,并从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报告、延伸检查、独立性、关联交易、融资
担保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二是新增期货公司股东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对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的情况提出新要求。三是补充期货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要求,包括股权出让方不得在股权转让完成前以推荐股权受让方及其关联方相关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监高等方式干预经营;转让核准前,出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让渡表决权予受让方或其关联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签署“对赌”协议或形成相关安排,期货公司及董监高不得予以配合并负有报告义务。四是新增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规定,要求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岗,如从业人员在十五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检查和稽核审计;期货公司应按要求报送对分支机构的合规检查和稽核审计情况。五是新增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防火墙制度;允许期货公司按规定将自有资金投资金融资产;允许通过自有资金设立、收购子公司从事证监会认可的金融相关业务;禁止期货公司将自有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为主要底层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股期货公司业务无关的机构,投资于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是修订期货公司业务许可相关规定,扩大期货公司业务许可范围,规定期货公司一经设立便具有境内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可以从事商品、金融等期货经纪业务;除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新增了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等期货业务以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并预留了其他业务空间;除了许可业务外,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代销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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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2023年3月29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本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
《期货和衍生品法》、反映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更好地发挥办法作为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基础性法规的作用。
办法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完成修订:一是坚持党对期货交易所的领导,在总则部分新增一条,明确期货交易所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二是落实
《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增加关于期货品种上市制度相关规定,明确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的要求,明确实际控制关系定义并强化管理,明确期货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并对期货交易所提出相应要求,规定期货交易所开展结算价授权业务等;三是优化期货交易所内部治理,完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明确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设立要求,完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会议召开形式等规范期货交易所内设机构职权和运行的规定;四是强化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责任,维护市场安全,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机制等风险防控和处置规定,细化突发性事件情形并规定期货交易所采取经济措施化解风险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要求期货交易所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资源以提升其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有关决定的效力;五是压实期货交易所责任,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积极培育推动产业交易者参与期货市场,建立健全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8]
(四)《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
《期货和衍生品法》,证监会《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4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优化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方式,取消现行规定中关于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要求,并作出执业登记、变更和注销等衔接安排;完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增加禁止行为规定,明确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违规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压实机构的管理责任,完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机制,新增专章规定机构的管理责任,明确机构对期货从业人员任职管理、职业培训、薪酬管理、行为管理、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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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
2023年4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完善外汇衍生品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支持各地方加强政策宣介、优化公共服务,推动银企精准对接、企业充分享惠。
[10]
(六)《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4月28日,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利率互换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了“互换通”的定义与“北向互换通”的投资范围,明确“北向互换通”初期可交易标的为利率互换产品,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设定了境内外投资者准入要求,“北向互换通”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并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入市备案,境内投资者应签署互换通报价商协议;境内外电子交易平台和清算机构共同向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交易清算服务,境内外清算机构通过建立特殊风险准备资源和相应违约处置安排控制溢出风险;明确了责任主体义务和职能,境内外投资者和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履行交易报告义务,有汇报责任的机构应进行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报送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基础设施应履行交易、清算监测职能;完善了汇兑管理安排,使用外汇参与“北向互换通”交易和清算的境外投资者,可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办理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相关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制定了监管规则和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互换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安排,防范违法违规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
(七)《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持仓限额、套期保值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为落实法律要求,增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提升期货市场监管效能,证监会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结合当前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和监管工作需要,于2023年7月31日公布了《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7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综合现行做法和监管需要,对持仓限额制定或调整的考虑因素提出原则性要求,具体制定、调整和评估持仓限额仍由期货交易所负责;丰富持仓限额设定方式,为品种限仓、期货与期权联合限仓等预留空间;规范交易行为,要求市场参与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二是在对套期保值业务提出一般性要求的同时,尊重现行做法和一线监管实际,仍由期货交易所审批和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此外,对套期保值额度的获取和使用进行一定规范,禁止交易者以欺诈等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滥用套期保值额度。三是对现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相关安排进行明确,规定由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报告标准、明确报告内容和程序,中介机构和交易者应当按要求报送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授权期货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者报送参与境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情况,以更加全面掌握交易者信息,提升监管有效性。四是对当前日常监管中的持仓合并情形进行明确,要求期货交易所对同一交易者在多个会员处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多个账户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并对持仓合并豁免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结合持仓合并的具体情形建立相应的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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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外汇管理改革,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逐步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2023年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