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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衍生品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
《北京仲裁》
2023年
1
035-051
郑乃全
,北京中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衷心感谢北京中衍律师事务所李亦丹律师、 律师助理谭舒予、助理研究员唐梓淳、实习生陈悦、黄柠嫣为本报告作出的贡献。
  特载
中国金融衍生品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

郑乃全*

一、2022年度金融衍生品市场概况
(一)期货市场
  2022年,国内期货市场成交67.68亿手(单边,下同)和534.9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9.93%和7.96%。全球期货市场成交838.48亿手,国内期货市场成交量占全球总成交量的8.07%,较2021年占比12%下降了约4个百分点。其中国内商品期货与期权成交量为66.16亿手,占全球商品期货与期权总成交量91.53亿手的72.3%,较2021年同期69.8%的占比上升2.5%。从交易所来看,上海期货交易所成交18.2亿手和141.3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3.09%和26.85%,市场占比分别为26.94%和26.4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成交1.2亿手和40.0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9.73%和86.51%,分别占全国市场的1.78%和7.49%。郑州商品交易所成交23.98亿手和96.85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7.14%和10.33%,分别占全国市场的35.42%和18.10%。大连商品交易所成交22.75亿手和123.73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77%和11.91%,分别占全国市场的33.62%和23.1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交1.52亿手和133.0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44%和12.58%,分别占全国市场的2.24%和24.87%。广州期货交易所成交193636手和158.40亿元。[1]
  期货市场共上市了16个期货期权新品种,包括2个期货品种、14个期权品种。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了螺纹钢期权和白银期权;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了菜籽油期权和花生期权;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了黄大豆1号期权、黄大豆2号期权和豆油期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了中证1000股指期货、中证1000股指期权和上证50股指期权;广州期货交易所上市了工业硅期货和工业硅期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了中证500ETF期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了创业板ETF期权、中证500ETF期权和深证100ETF期权。
(二)衍生品市场[2]
  2022年,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83084.75亿元,交易笔数512451笔。其中,收益互换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49573.42亿元,交易笔数427680笔;场外期权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33511.34亿元,交易笔数84771笔。[3]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20470.37亿元。其中,期权合约累计新增名义本金13531.84亿元,远期合约累计新增名义本金2111.80亿元,互换合约累计新增名义本金4826.72亿元。从标的资产类型来看,商品类衍生品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15838.28亿元,个股类衍生品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2423.48亿元,股指类衍生品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1895.63亿元,交易所基金衍生品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89.26亿元,其他类(包括利率、外汇、公司债等)衍生品交易累计新增名义本金223.72亿元。[4]
  银行间衍生品市场共成交折合人民币166.5万亿元,同比略降0.4%。其中,利率衍生品成交21.3万亿元,信用衍生品各品种合计成交274.7亿元,汇率衍生品合计成交折合人民币145.2万亿元。利率互换市场共成交24.4万笔,同比减少3.4%,名义本金总额21.0万亿元,同比减少0.9%;年末,全市场利率互换存量合约余额合计26.2万亿元,较2021年末增加4.9%。债券远期市场(含标准债券远期)共成交2600.1亿元。全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成交20.4万亿美元,日均成交843亿美元,同比下降4.0%;外币对市场衍生品全年成交1.2万亿元,日均成交51亿美元,同比下降1.2%。[5]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期货和衍生品法》共13章155条,分为总则、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货结算与交割、期货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和调整在我国境内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如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了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也将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规定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参与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是确立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制。全国期货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此外,还特别规定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对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实行自律管理。
  四是系统规定了期货交易及其结算与交割等期货市场基本制度,确立交易者保护体系,规范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运行,明确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五是确立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中央对手方集中结算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使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有法可依”。
  六是规定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为境内交易者参与境外期货市场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赋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境外主体的监督管理,并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做了原则性安排。
  七是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操纵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误导等违法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监会就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对8部规章、1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1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8部规章作了配套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的依据;二是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三是完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四是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由于《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2条对操纵期货市场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能够涵盖《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因此,对《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予以废止。
  证监会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等1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的依据;二是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三是对相关文字表述的调整。此外,《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所规范事项已经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予以规范,因此予以废止。
(三)《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2022年1月1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所规定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规定其实施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适用原则、适用基本流程、不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承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办法》相关规定,证监会于《办法》实施之日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并会同财政部在2015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联合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
(四)《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外经贸企业稳健经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2年5月联合印发《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通过签署风险中性声明函、定期推送信息等方式,提示企业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二是鼓励银行持续提升基层机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创新产品和服务渠道,支持中小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汇率避险需求;三是要求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针对中小微外经贸企业特点创新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引导加大中小微企业支持;四是要求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鼓励银行、担保机构让利实体经济,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避险成本。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主要措施包括:一是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二是丰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三是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汇市场服务水平;四是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五是支持银行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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