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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发布商标信息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探析
《法制博览》
2024年
17
34-36
李星蓓;王鑫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2
微信朋友圈的广泛使用和逐渐呈现的商业化发展模式,使得不少商标注册人通过提交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以规避商标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商标信息能否作为"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尚未在商标法意义上予以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最新的司法判例和行政实践,主要从商标法意义上的"公开"使用和"有效"使用的角度进行考量,结合个案情况以及微信朋友圈的发展新形势,探讨商标在微信朋友圈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
微信朋友圈        公开性        有效使用        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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