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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财产权的权利限制
《科技与法律》
2024年
2
41-52
陈佳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数据财产权的概念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在具体的权利建构上尚未形成共识.保护和限制是权利的一体两面,现行研究偏向于正向确权保护,忽视了反向权利限制的功能与价值.考虑数据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性,数据价值实现需要流通和利用的特殊要求,以及数据治理由个人主义走向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引入权利限制制度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在功能定位上,宜采用赋权使用模式,肯定特定使用人有权使用,从而合理配置数据二次利用利益.在内容建构上,一是公共领域的保留,将数据财产权的客体限定为经过处理的衍生数据;二是权利行使的限制,保护数据来源者、在先权利主体和其他特定主体的利益;三是禁止权利滥用,对自我优待和拒绝许可进行特别规制.
数据        财产权        权利限制        赋权使用        利益衡平
data        property rights        limitations on rights        empowered use        equity of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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