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数字技术驱动的平台经济已成为我国稳增长促转型的重要引擎,但在数据和算法赋能的加持下平台陷入了无序扩张的境地.数字平台为争夺用户注意力,通过下拉刷新、正向反馈功能设置、差异化精准个人推送等成瘾性技术诱导其成瘾,不仅对市场竞争造成结构性破坏,也损害了用户身心利益并助长了商业惰性,引发社会割裂风险.平台成瘾性技术具有复杂多面特征,通过技术管制模式进行治理尚存在难度,诉诸反垄断法实施进行规制具有正当性.在竞争法规制视野下,我国《反垄断法》确立的行政执法为主、私人诉讼为辅的传统二元实施结构无法充分回应滥用成瘾性技术的规制需求,有必要引入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补充.目前我国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在适用范围、认定方法、规制重心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应根据数字平台滥用成瘾性技术的特殊属性,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制度解释和机制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