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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的实践困境与立法完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4年
1
32-41
王文婷;邹克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广东佛山 528527
实践中,拐骗儿童罪存在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罚不足间的冲突、现行规定难以囊括诸多情节及后果等多种困扰,这与该罪仅有一种量刑幅度直接相关.拐骗儿童与拐卖儿童二罪罪质一致,我国历来将其合并而治,域外多数国家也专门规定"诱拐未成年人罪"并设置相应的加重情节,因为特殊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后二罪被分而治之,在多次立法修改中,二罪的轻重处置差距显现,又在实践中被进一步拉大.宜将二罪合并为"诱拐儿童罪",使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共享加重情节,同时调整"诱拐儿童超过一人"及增设"使儿童长期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等法定刑加重情节,形成轻重有序的量刑体系,以因应复杂的司法需要.
拐卖        儿童        合并        诱拐        立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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