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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检察实践》
2024年
3
29-33
肖先华;管军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100726];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26100]
实践中,危险作业罪适用存在案发领域相对集中、地域不平衡、认定标准模糊等特点.司法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危险作业罪的内核,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作业中",对"安全管理规定"不宜作扩大解释;对"现实危险"应坚持限缩解释立场,明确"现实性、紧迫性、严重性"标准;清晰界定关闭破坏和篡改隐瞒销毁、责令整改拒不执行、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作业三种行为的内涵;严格区分适用危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非法经营罪等,确保危险作业罪依法规范适用.
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        重大事故隐患        罪过形态        罪名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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