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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惩罚性赔偿的实践分析与制度完善
《检察实践》
2023年
21
61-64
王泽;姚婷婷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351100];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检察院[351200]
惩罚性赔偿制度发端于私益诉讼.然而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拓展,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亦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经过四年的实践其正当性得到逐步认同,但合理性仍遭不同程度质疑.通过搜索判决书与案例,发现检察机关提起的食品连环销售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呈现多种模式,给检察实践造成困扰.因此,有必要立足客观诉讼理论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建议以效率为基础作出程序选择以节约司法资源,以"1+N"为责任主体识别标准确保诉讼目的实现,以弹性式系数为数额计算的裁量标准确保罚当其责,以期为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精准化提供有益参鉴.
刑附民公益诉讼        食品连环销售        惩罚性赔偿        客观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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