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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垄断问题及其反垄断法干预路径分析
《经济法论丛》
2022年
2
60-83
颜运秋;谢凯洲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研究所
如何开放公共数据资源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的问题备受关注.公共数据具备公物属性,涉及社会民生多个领域,覆盖面广,针对性强.不仅存在政府等主体对公共数据的垄断,也存在企业对公共数据的垄断.学界对公共数据垄断的成因、特征、产生的危害以及如何规制等问题缺乏系统研究.破解公共数据垄断问题是公共数据开放的必经之路,这要求必须了解公共数据垄断的全貌特点,继而厘清反垄断法干预路径.政府等主体垄断公共数据是对其履职等掌握海量公共数据的事实状态进行的描述,这种情况不受我国反垄断法的禁止.而当政府等主体该开放而不开放公共数据、歧视性开放公共数据以及仅向特定主体转移海量公共数据时,才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更多是基于公共数据而实施垄断行为,这些行为也包括与政府等主体进行合谋而实施或受政府等主体的强制而从事垄断行为,当然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面对公共数据的特点及其垄断问题的复杂性,反垄断法必须完善干预的思路与方法.公共数据在获取、分析与使用层面上的竞争秩序需要竞争法治予以维护,反垄断法当为公共数据的开放使用保驾护航,同时反垄断法要在新业态、新模式和新技术的市场环境下不断进行自我审视、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公共数据垄断        政府垄断        关联经营者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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