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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决效力的性质认定与客体限定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23年
2
29-40
王璨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民事证据规定》将预决效力的客体由"事实"限缩为"基本事实",但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性质定位模糊和客体识别混乱的问题.既判力、争点效和争点排除效皆无法阐释预决效力的性质,但三者对当事人实质性的程序参与等要件的关注对预决效力规则的优化具有借鉴意义.预决效力兼具弱约束力和强证明力两个向度的属性.程序保障和客观真实性是预决效力的合理化依托.对于预决效力规则的客体范围,首先应将"基本事实"限制解释为前诉终局裁判的要件事实,再以程序保障和客观真实性为标尺,进一步限定为当事人证明或法官查明的基本事实.在前诉系调解结案或缺席判决、当事人自认以及事实推定的情形下形成的基本事实不发生预决效力.
预决效力        基本事实        免证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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