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体系化构建的检视和完善——兼评新《证券法》第2条第4款的司法适用
《证券法苑》
2022年
1
96-113
姚竞燕;翟爽
上海金融法院
《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条款不仅具有诉讼管辖规则功能,也具有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价值.《证券法》的域外管辖应以"效果标准"为审查标准.在跨境证券纠纷产生跨境管辖权争议时,我国法院应以"先受理法院规则+承认预期规则"作为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一般规则,以不方便法院和禁诉令制度作为补充规则.《证券法》在跨境证券纠纷中的适用,则应从单边冲突规范的定性出发,注重与相关冲突规范的协调处理,更应加强叙事论证和裁判说理.
证券法域外适用        效果标准        平行诉讼        单边冲突规范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