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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网络裸聊敲诈案件办理实践及思考——以洪某都等人敲诈勒索案为例
《检察实践》
2023年
6
12-15
沈雪中;王挺;张素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31001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310012;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325000
对于仅以线上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点对点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隐秘性、尚未对被害人亲友等周边人群形成滋扰威胁、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可以根据其胁迫手段、受害范围、后果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符合犯罪集团规定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于犯罪链条长、层级复杂的涉网黑恶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区分犯罪分子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依法界定有组织犯罪的成员范围.对犯罪集团内部各部门、成员之间围绕犯罪行为存在互相联系、支持和帮助的,组织成员应当对集团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再根据成员的具体地位、角色以及参与时间长短,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恶势力犯罪集团        跨境裸聊敲诈        恶势力组织成员        组织成员犯罪数额认定        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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