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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的法律界定与适用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
5
1-9
刘进一;熊正伟
北京大学;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骗取贷款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中去掉"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表述,从而将骗取贷款罪修改为单一结果犯,即骗取贷款行为达到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结果,才构成骗取贷款罪.虽然信贷逾期意味着损失,但要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需同时满足金额和偿还可能性条件.如果贷款本息已经清偿、银行免除债务、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则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对于贷款逾期时间不足3年,以及银行拥有真实、足额担保的案件,法院应谨慎对待.基于实证分析数据,可以将损失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将骗取贷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或频繁、多次骗取贷款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骗取贷款        重大损失        犯罪构成        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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