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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股东"恶意自我交易"侵犯产权案件办理难点与应对——以封某某职务侵占二审抗诉案件办理为例
《检察实践》
2022年
20
21-24
黄威;郑焱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361000;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361000
近年来,侵犯非公企业产权犯罪主体出现了"股东化"趋势,股东职务侵占案件出现了一些手段隐蔽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司法实践中争议也较大.对民营企业股东利用职务便利"恶意自我交易",通过第三方企业间接占有民营企业财物,损害企业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从侵占对象的性质、侵占方式、受损因果关系等方面具体分析,准确处理.面对判决认定不准确的情况,要加强抗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从制度上保障抗诉案件的质量.
二审抗诉        刑民交叉        恶意自我交易        无罪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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