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必要性研究——以行为犯与目的犯区分为视角
《法律方法》
2022年
2
425-437
翟浩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名,并没有可以统摄其中个罪名的主观构成要件理论.对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主观构成要件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必要性是理论热点及实务难题.对已有学说进行检视,"刑法条文语义说"因其价值判断逻辑最而具合理性.将需要讨论的个罪名行为情节进行形态分类,类型化认定其为骗取财物型诈骗或虚假陈述型欺诈,并在行为犯与 目的犯区分视角下,匹配行为犯的"非法占有目的"非必要性以及目的犯的"非法占有目的"必要性.将判断链条进行简练化便可提取出"罪刑法定"原则下最大化还原刑法条文语义的判断模型,即行为情节中的使用、冒用或其他方法成罪而无需"非法占有目的",除此之外,行为情节中增加的获取财物等相关限制使成罪需要"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        主观构成要件        语义说        行为犯与目的犯        行为情节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