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渐频繁,特定国家的国内法律开始突破属地主义原则的限制和束缚,逐渐扩充并不断拓展其域外效力,以期更加周延地保护本国及其公民的合法权利,香港国安法正是此种背景下的立法产物.该法既是实践"一国两制"方针进入到新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国家安全立法的体系化建构,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更为可靠和周密的法律依据,其中第38条是关于域外效力的直接规定,其合理性集中体现在"巩固本国刑法目的的同时也符合了国际刑法上通行的保护原则"等三个方面.不过,从以往国际刑事合作的现实与经验来看,香港国安法域外效力的发挥可能会出现适用难题.为此文章提出在不违反国际法规则的前提下,以维护国家利益作为价值基点,采取"进一步加强香港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等措施来保障香港国安法域外效力的真正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