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行凶"是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保障.当前,司法裁判在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是否构成"行凶"时的释法说理仍有待完善.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构成"行凶"需要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要素,即"侵害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与"侵害人对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之损害负有罪责".对于前者,需要重点关注侵害人是否持械或使用凶器,"行凶"与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关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结束还是暂时中止,持续性不法侵害累积起来的人身危害程度等问题;对于后者,从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来源等角度出发,应该秉持从严解释的立场,只在特定情形下作例外判断即可.
Assault Judicial Judgment Objective Elements Subjective El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