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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犯罪"自诉转公诉"的法理评析——以杭州诽谤案为视角
《检察实践》
2021年
10
8-14
丁灵敏;孔凡宇;周兴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310012
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转为公诉案件.网络诽谤犯罪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肆意传播,已经从传统的线下模式逐渐发展为新型线上模式,当网络诽谤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陌生人"时,已经不仅只是侵犯被害人的人格权与名誉,而且给网络空间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当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时,检察机关有必要依职权提起国家公诉,不仅维护被害人人格尊严,更捍卫社会公序良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诽谤行为提起公诉,可以解决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强化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        诽谤罪        自诉        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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