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无用阶层”:人工智能与未来正义
目次
一、更为彻底的“无用”
二、正义作为预防极端分化的机制
三、对当代正义理论的未来检视
四、改进的“基于能力的正义”
摘要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智能社会使人类的社会结构面临分化为少数“超人阶层”与大多数“无用阶层”的风险,从而导致建立在人类能力基本平等基础上的正义和法律制度失效。基于人类整体发展的前瞻性,应从未来智能社会的角度重新审视既有的正义理论。德沃金已经部分承认了人格资源但仍存在适用于未来智能社会的局限。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础上,修正能力正义理论,从“消极能力正义理论”到“积极正义理论”的转化将为未来智能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具有解释力和矫正能力的理论框架。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无用阶层 社会正义 能力正义
作为“研究理解和模拟人类智能、智能行为及其规律的一门科学”,
〔1〕人工智能的技术指向就是要研究能够完成人类智能行为的类人智能。“类”是一个程度的概念,而当人工智能越接近人类智能,其对人类的替代作用就越明显。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在智能制造、精密计算等越来越多的领域大举替代人类劳动,在世界各地甩下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口。计算机科学家已经在理论上解释了超级算法将如何使计算机胜任发达国家中目前80%的工作岗位,并预言“一旦计算机达到了与人类同等智力水平,人类劳动被大范围取代,‘不劳社会’即将来临”,
〔2〕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人沦为“无用阶层”。
〔3〕不断扩大的“无用阶层”可能预示着更为危险的社会阶层极端分化与人的“深度异化”。
当下,很多深刻的人文反思都把握到了这一根本性触动,认识到了诸如人工智能对人物种意义上的“人性尊严”的挑战,对人及其实践本质的终结乃至对人类社会结构根本性断裂的危机。人工智能之所以成为所有人文社会科学所必须处理的问题,不是因为实验室里的技术进步,而是因为智能机器开始深入人类生活世界,从事越来越多的智能行为、触动越发复杂的社会关系,也因此法律才开始面对规制的压力,并必须投入力量研究诸如人工智能的权利能力、法律责任等问题。人工智能对人及其制度关系的冲击,是我们处理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根本性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必然对人类劳动带来越来越大规模和越来越深程度上的替代,如果说这一趋势是客观存在的;人工智能对人的劳动替代会对人类的社会结构和人本身的主体性产生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如果这一效果是客观存在的;而法律和政治制度需要预知在其可能的最大风险情况下能否处理、如何处理是必要的,那么下述研究思路就是可行的:分析人工智能对社会分化和人的深度异化趋势,在此基础上检视西方主要的政治哲学与法哲学中的正义理论,以寻求从人和人类社会本身出发的解决方案。
一、更为彻底的“无用”
(一)科技革命与社会分化
在推动人类进步的背后,科技革命也在加速社会分化,尤其是在科技变革的短时高峰期间,其所造成的社会分化往往需要长期的制度调整方能抚平。历次科技革命实际上都只直接造福了少数人,同时制造了大量的“被遗弃者”。农牧业生产技术的提升引发了圈地运动,迫使大量的英国农民进入城市,成为流民和廉价的工业劳动力并处于“难以忍受的贫困”“极端的贫困”
〔4〕之下。技术革命推动的社会转型将人“异化”“物化”,严重的社会不平等激起了马恩的革命之声。第三轮信息技术革命则产生了全球性、区域性和阶层性的“数字鸿沟”,进一步加剧了既存的社会不平等。
〔5〕当“数字素养”成为信息社会的核心能力,“数字鸿沟”就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排斥”,恶化了原有的基于种族、性别、地域等形式存在的社会差距,从而“减少了个人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并从中获益的能力;这样就不但增加了那些不情愿的多数群体所能承担的费用,同时也埋下了社会和政治不稳定的祸根”。
〔6〕
(二)新“无用阶层”的不同
此一轮人工智能技术所代表的智能革命产生了新的“无用阶层”,其与史上所有的科技革命变迁中被抛弃的阶层一样,由于技术和社会生产形势的转换,其劳动价值变得廉价甚至丧失,其生存意义遭到贬低。但不同的是,这次科技革命所宣告的是对人的更为彻底的意义否定。首先,这批不再被需要的“无用阶层”之数量将是惊人的,基于人工智能所涉足的领域与人工智能的智能能力的增长成正比,而迅猛的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几何级的速度发展。不仅大量基础性的手工劳动和重复性体力劳动被智能机器取代,包括医生、律师等在内的人类智力劳动中的很多部分也正在被取代。“随着算法将人类挤出就业市场,财富和权利可能会集中在拥有强大算法的极少数精英手中,造成前所未有的社会及政治不平等。”
〔7〕直接开发和运作人工智能的“关键的少数”,包括技术精英与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相互结盟,将形成一种建立在技术控制能力基础上的治理,甚至是统治。他们通过算法建立社会控制的网络,并能够与未来的人工智人进行对话,而“无用阶层”基于不具有这种能力而不再被需要。
其次,这种不被需要的境况似乎是无法改变的。当年圈地运动中的失地农民经过简单的训练仍能够适应基础性工业生产,可以短期之内重新找到可能的位置。蒸汽机的大规模使用减少了对人工的使用量,人的劳动被嵌入工业流水线,成其为一部分,但机械工业化带来的对人的排斥并不是根本性的,人仍具有不可替代的身体能力和心智能力。经过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和平权运动的刺激,福利国家在制度上缓解了这种紧张,人权等制度话语也改进了工人阶层和技能缺乏人群的生活现状,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教育和技能培训又培养出新的技术工人阶层。但人工智能对人的替代已经不仅仅是工具性的,而是根本性的。当机器具有了深度学习的功能之后,其自生的智力结构已经具有了发展性,人类基于非基因传递的文化意义也可能被人工智能所获得。这种地震式的种群困境是人类自进入文明史以来从未面对的。此一危局似乎并非短期甚至长期的教育革命和人口更新所能够解决,这意味着此种“失能”将可能是代际传递的,此一轮被智能技术革命抛弃的人群和他们的后代将很难获得翻牌的机会。乐观技术主义论者以纺织机替代纺织工人时代的“勒德谬误(Luddite Fallacy)”来嘲笑这种担忧,并运用数字说明技术的增长并没有降低就业率反而在部分国家促进了就业率的提升,并主张技术所创造的岗位将多于其取代的岗位。但这种基于资本与技术的逻辑对于人工智能所造成的社会分化视而不见,他们并没有看到这些新创造的岗位集中在了哪些人群手中,以及那些被取代了的人群去了哪里。
〔8〕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遮蔽了对平等的关切,那些境况最差的人群因此而陷入更差的境况,这一点对技术乐观主义者来说无非是发展的代价。
最后,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最为致命的危机还在于,此一波陷入“无用”阶层的人群将面临技术层面的主体性危机。如果说从西方现象学到后现代主义以来对“主体性”的颠覆更多是观念层面上的,那么本次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主体性危机则是客观技术层面的。当人工智能类人程度越来越高,甚至开始出现自主和反身性认识的时候,人的主体性就出现了非人化转移。主体性泛化的后果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主体关系会扩展到人与机器的关系,回到人的视角来看,机器换人的直接后果是使大量的失业人口成为“无需劳动者”,从而部分地丧失实践主体性。从马克思的角度来看,劳动使人得以在有目的地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改造自身,从而使人具有了一种类的普遍性。
〔9〕当劳动,特别以改造自然为目的的劳动不再成为生存的需要,那么人作为类的普遍性本质,人作为实践主体的本质就部分地丧失了。技术从来就不仅仅是一种解放的力量。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等老一辈法兰克福学派已经开始将科技批判与意识形态批判结合在一起,指出了技术的解放力量导致物的工具化转而导致了人的工具化。与老一辈不同,哈贝马斯将科学技术本身理解为一种自下而上的、更为独立的、现实可见的“新型意识形态”。“技术统治的意识形态核心是实践和技术差别的消失”。这种“新型意识形态”通过抹煞技术和实践(主体性关联)的区别,以技术取代了实践,直接冲击人的主体性本身,使人限于自愿的“被压迫”状态甚至感受不到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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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人的主体性挑战为哈贝马斯的理论提供了新的注脚。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混淆了技术与实践的区别,乃至以技术取代了人的实践本身。“在人工智能条件下,即使自愿追求劳动也已经没有太多事情可做,那么非常可能的情况是,当人们失去劳动,又有了普遍福利时,“批判”也随之失去意义。显然,假如一切需求问题都解决了,人们皆大欢喜,也就没有留下需要批判或值得批判的问题了。”
〔11〕统治精英出于社会稳定的需要,可能向“无用阶层”分配更多满足其偏好的物品和机会。加上有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支持,可以“生产并制造快乐”。即便技术能够改造人本身,使人的实存在技术的意义上不断升级,但由于先决条件的差异,也会导致人作为技术存在的程度差异。那么技术悲观主义者所看到的“技术专制社会”和“高科技的新奴隶社会”
〔12〕也就成为一种可能的恐怖未来。面对这种发展的态势,我们现有的制度理论能否避免这种末日的到来呢?
二、正义作为预防极端分化的机制
(一)人类发展的整体性
人类的进步和发展是整体性的,人工智能正在破坏作为人类整体发展的这种梭型结构。心理学的研究证明,人类在能力上始终存在一个梭型结构,即处于体力智力平均水平的人占据绝大多数,而具有超长体能和智能的人和失能、半失能的人则是少数。人类发展不仅是一个人类平均能力的进化,而且是人类群体中大多数人的进化。整体进化使人类物种保持绵延不息的活力和种群优势。智能社会中技术和权力的共谋一方面可能使这些强势阶层有机会运用各种先进的智能身体干预技术发展自身能力,并使能力优势在代际传承中不断递延和放大,形成不可企及的绝对能力优势。而这种“相对的剥夺”使那些“无用阶层”在能力上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而成为“低端人口”。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控制,也不排除运用技术手段去实现“生命政治式”的规训和区隔。极端社会分化必然会导致一部分人成为另一部分人的手段,必然摧毁亚里士多德已降、康德以来的以人为目的之哲学基础。
(二)正义机制必要性之前提
正义机制发挥调整社会分化的功能需要建立在特定基础之上,而人工智能技术正在侵蚀这一基础。正义理论的核心伴随着人类社会形态演化而发生着变化:从农业社会的身份原则到工业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法权逻辑,再到福利国家的社会正义原则。休谟在《人性论》中曾谈及正义的起源和条件:1.资源存在一定程度的匮乏;2.相对于自然,人具有普遍而平等的脆弱性。从而导致社会合作的必要;3.人基于欲望和自利本性所带来的竞争性。
〔13〕人工智能所导致的社会分化,使主体与主体之间的智能和体能的差异进一步扩大,人类与超级算法武装起来的智能机器之间的能力差距将无法超越。当主体之间巨大的不平等存在时,所产生的社会结构几乎将毫无悬念地导向“统治与被统治”。“我们不需要与那些比普通情况更弱的人合作,因为我们能仅仅支配他们,正如我们现在支配着非人类动物。支配,并不必然要残忍:正如我们现在常常做的那样,我们可以友好地对待他们。”
〔14〕悬殊的能力差,使合作成为不必要。“正义不是与他们(比普通情况更弱的人们,作者注)相关的恰当关系。”
〔15〕
技术权力精英和超级机器所能做的是用不断变换花样的娱乐和偏好满足来“喂饱”那些“无用阶层”,以维持社会的基本稳定。这种“牧养式”的社会结构将不再需要正义的德性和制度安排,所需要的顶多是慈善之德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对统治的规范约束将主要寄希望于统治阶层的“慈善之心”而此种“慈善之心”除了彰显自身的伟大与慈悲以外,不会改变严重不平等的“牧养式”社会格局,不会改变大多数人“失能”的根本状况。此一分析证明,如果人类种群一旦出现这种能力上的巨大差距而陷入极端社会分化,我们现有的基于正义价值的社会规范工具将失去作用,法律之中将无处安置正义的规范意义。现代法治的平等与民主基础将不复存在,我们所能期待的法律的最大作用是保证“超人阶层”的慈善之心和慈善之行。而我们目前能做的就是竭尽所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社会分化主要表现为能力上的巨大分化,那么阻止这种分化的可能除了阻却人工智能的无限制发展,还必须施法于人本身,尤其是普遍地提高人的价值创造的能力。
(三)“无用阶层”的个人责任
现代正义理论处理平等问题的一个重要道德理由,就是主体对于可能陷入的资源不平等分配不负有个人责任。无论是功利主义、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论述差别原则,还是德沃金资源正义理论中对“无情的运气”和“选择的运气”的划分
〔16〕,都强调了正义制度介入分配平等的部分应该是个人对于不平等的结果不负有责任的部分。人工智能制造了新的“有用/无用”区分,将大多数人划入“无用阶层”,弱化了大多数人的主体价值。但陷入“无用阶层”之人,对此不负有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