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旺洪
南京师范大学
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虽已进入到了工业化的中期,但社会建设和管理却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冲突频发,现代化建设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社会风险明显增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崛起、现代化目标顺利实现的关键。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多角度、多学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法社会学角度论之,社会管理创新属于社会管理现代化的范畴,其本质是社会治理模式的历史性重构,其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治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在此,笔者就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深化其理论研究,推进其法治实践创新。
一、法治社会: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价值目标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据社会运行和发展规律,把握经济、政治和社会新的发展态势,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论、知识、技术和方法等,创新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实现社会善治的活动和过程。其本质是建构与现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管理体系,实现社会管理从“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的根本转变;从管制型社会管理向服务型社会管理的根本转变;从单纯政府管理向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的根本转变;从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和综合施策的根本转变。其重要价值目标是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法治化。
第一,依法治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价值追求。所谓社会法治是指法律实现了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基本领域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社会的管理和运行依法进行。法治社会包含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将
宪法和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社会管理服务行为都应当按照
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和程序进行;二是加强社会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第三,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树立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参与社会管理和进行内部管理,公民个人依法表达诉求、依法行使自由权利、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意识。
社会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人的管理,其基本任务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为此,必须建构社会主体的行为规则体系,明确各种社会主体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完善社会领域的各项法律制度;必须提高法律权威,强化社会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保障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法治社会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管理创新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
第二,社会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社会的共同价值目标。所谓社会善治是指社会管理和服务行为符合现代社会伦理价值、道德规范和法律的基本要求。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理念之善。它是指社会治理的根本价值理念与现代伦理价值和道德规范的一致性,主要表现为,以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平安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价值目标,以改善民生、保障民权和社会稳定和谐作为基本价值取向,以建设公民社会、推进民主管理、扩大有序民主参与和社会依法治理为根本途径;二是制度之善。它是指社会管理和服务制度符合现代伦理价值和规范要求,实现制度正义,具有三项基本原则:(1)社会为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和才能的发挥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和手段。(2)社会提供一套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的社会程序规范和程序制度,它不仅使社会资源和利益、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公平的分配,而且通过法律的正当民主程序设计使普通公民能够亲身参与资源和利益配置的讨论、协商和决定过程,不仅实现看得见的公正,而且亲身参与公正的实现。(3)社会具有一种合理的纠偏机制,当社会资源、利益的分配与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和分享出现明显不均衡的时候,能够为社会主体提供有效的救济和纠正机制,以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三是行为之善。它是指社会管理行为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实现行为正义,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社会主体行为与现代社会制度内在的价值理念以及社会主体的一般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相一致,或至少不相悖。(2)主体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普通公民和其他私法主体不在法律上滥用权利、逃避义务和违反禁止性规范,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职权职务行为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不违法行使权力、逃避法定职责和义务、不违反法定的程序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