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1-2397(2016)03-0016-12
家族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秩序功能
黄金兰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在以往的学术讨论中,家族观念多为人们所诟病。然而实际上,在传统社会中,很多家族观念具有重要的秩序功能。这些秩序功能的发挥,都建基于传统国人对于家族的独特认识。在家族一体化的基本理念之下,光宗耀祖、家族脸面、家和万事兴等观念,不仅能很好地约束和激励人们的行为,还能使他们在利益关系中保持自我克制,从而缓解了人际互动中的紧张关系。此外,特定家族观念还有助于人们形成长远的行为预期,也能够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并遏制各种短期行为。
关键词:家族观念;行为激励;克制;行为预期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3.02
引言:从一则立法解释说起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一条关于公民姓氏的立法解释(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解释》)
[1]。该《解释》针对《
民法通则》第
99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以及《
婚姻法》第
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而作出,其目的是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指出,“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前述两个法律条文作出了如下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此外,《解释》还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据悉,这一《解释》是应最高人民法院的请求而做出的。而最高法院之所以要就公民姓氏问题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其原因主要是,在一些案件中,公民提出欲采用父姓和母姓之外其他姓氏的诉求,而按照
民法通则和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在姓氏问题上只有两种可能的选择,即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公民的诉求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最高法院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立法解释。应当说,公民此种诉求的提出,并非偶然。引发此一诉求的内在动力,是中国传统的文化价值与观念,尤其是中国人的家族观念。可以说,《解释》所列举的第一种情形,正是基于实现公民认祖归宗、延续家族香火的愿望。例如,按照既有的习俗,男子入赘之后,其所生子女一般随母姓,这意味着,入赘男子的后代将不能延续其家族的姓氏,而这将一定程度地对其家族造成影响,极端情况下还可能使其家族作为一个“族”之连续性中断。而《解释》的出台使入赘男子的姓氏可以被其孙子女及其后的晚辈直系血亲所采用,从而保持了家族的连续性。可以说,《解释》的出台,一方面折射出我们某些传统的文化价值与观念,确切地说是家族价值与观念,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它们在国人心目中还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另外,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随着中国国势的重新崛起和文化自信的明显提升,当前政府对这些传统观念愈加重视与支持,而不再是如原来那样一概否定。
与此前公权层面更多地是否弃传统观念相对应,在我们先前的学术讨论中,也一直倾向于在价值判断上对这些观念进行批评。然而,家族观念中有很多积极的因素,它们不仅在传统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即便在当下,也可能对我们的社会治理具有诸多正面意义——事实上,这也是当前政府开始倾向于对其作正面评价的重要现实原因。本文的目的,正在于对这些观念作较系统的挖掘和梳理,从而揭示其在传统社会中的秩序功能,以及在当下的可能价值。
一、过去·现在·未来:作为时空连续体的家族
中国人的家族,是一个空间与时间的连续体:在空间上,家族是家庭的扩大,也即如费孝通所说“家族是从家庭基础上推出来的”
[1]39;在时间上,家族意味着一种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有机联结。由于家族在空间上的扩展性相对比较容易把握、理解,因而此处拟不展开
[2]。这里着重要探讨的是家族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这一点,也正是中国传统家族观念的独特性所在。
那么,何以中国人对家族的认识蕴含着时间维度?对于这一问题,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这其中,有从宗教角度观察的,有从生命哲学角度理解的,也有从家族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角度分析的。
辜鸿铭对此从宗教的视角进行说明。在他看来,人类本性上需要寻求一种安全感和永恒感,并且,在如何寻求这些感觉的问题上,不同文化遵循着不同的路径。在西方,基督教以及更早时期的古希腊罗马多神教能够很好地满足人们的这一需要。而在中国,承担这一功能的主要不在宗教,而在于孔子的哲学体系和道德学说。他指出,孔孟学说中有一种东西如同宗教一样,能给人们提供安全感和永恒感,那就是忠诚之道——所以,辜氏有时又将以孔孟学说为主导的观念文化体系称为“儒教”。辜鸿铭指出,儒教忠诚之道的首要体现是皇权信仰,人们通过对绝对的、超自然的、全能的皇权的信仰,不仅能够获得一种安全感,而且还能形成一种国家绝对牢固和永恒的认识。又由于传统中国君臣-父子本就一体,因而此种对皇权、国家的认识不仅能让人们体会到社会发展的无限连续性和持久性,还能使人们感受到族类的不朽,所谓“事实上,中国的祖先崇拜与其说是建立在对来世的信仰之上,不如说是建立在对族类不朽的信仰之上。当一个中国人临死的时候,他并不是靠相信还有来生而得到安慰,而是相信他的子子孙孙都将记住他、思念他、热爱他,直到永远。在中国人的想象中,死亡就仿佛是将要开始的一次极漫长的旅行,在幽冥之中或许还有与亲人重逢的可能。因此,儒教中的祖先崇拜和忠诚之道,使中国人民在活着的时候得到了生存的永恒感,而当他们面临死亡时,又由此得到了慰藉。”
[2]可以看出,在中国人为何会具有家族永恒观念这一问题上,辜鸿铭给出的解释是,在中国社会,这一观念承担着类似于宗教的功能,也即,它满足了人们本性中对于安全和永恒的渴望。
与辜鸿铭不同,台湾地区学者杨懋春从儒学特有的生命观出发进行解释。他认为,儒学对于生老病死有一套自己独特的理论:“中国儒家的创始者既不说人死后一切归于乌有,也不愿意接受有灵魂常存于天堂或地狱的说法,他们创立了第三答案。他们的答案是,人如能在死前留下自己亲生的子女或后代,就是自己生命及祖先生命的延续。这就是儒家的‘永生’之说。人有了自己的亲生子女,虽然自己的血肉身体仍然要死,但他和她或父和母的生命可以在子女的生命中继续存在。”这就是说,传统中国的人们,是通过后代的延续来实现永生的,这样一种追求永生的经验方式,与基督教文化中的超验方式截然不同。此种意义上的永生,不仅体现为自己血液在子孙身上的流淌,还体现为生前的言行被子孙所铭记。前一种意义上的永生,实为生物性生命的延续;后一种意义上的永生,则属于社会、文化及道义性生命的延续。因而,“子孙在纪念家族中死了的先人时,其所怀念者不仅是他们以往生物性的存在而已,更重要者是他们在世时的慈爱心肠、善良行为、丰功伟业、美名令誉等。”
[3]需特别指出的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中国还演化出了一套关于生与死的民众信念。此种信念认为,人死之后,虽然肉身会腐化,却会形成一种与生时一样的精灵样貌,他们仍过着如生前的各种生活,并有着同样的需要,这些需要的满足,仰赖于子孙的供奉。因此,对于中国人而言,人生最根本和重要的事情便在于,结婚成家,并留有子孙后代。
与前述两位学者的论证逻辑不同,费孝通从家族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角度来解释其时空特性。他指出,中国家庭和西洋家庭在结构上截然不同:在西洋家庭中,夫妇是主轴,子女在这团体中只是配角;而在中国家庭中,父子是主轴,夫妇反倒成了配轴。然而,问题是,何以中西家庭结构会存在如此明显的差异?在费孝通看来,其原因主要在于家庭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西洋家庭的主要功能在于生育,至于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则由家庭以外的团体来承担;而中国家庭所承担的功能,却远不止于生育,在生育之外,家庭还担负着政治、经济、宗教等诸多功能。“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而且凡是政治、经济、宗教等事物都需要长期绵续性的,这个基本社群决不能像西洋家庭一般是临时的。家必须是绵续的,不因个人的长成而分裂,不因个人的死亡而结束”
[1]40。
简言之,在费孝通看来,中国家庭所承担的复杂社会功能,是其得以扩展的根本原因。这种扩展一方面表现为家庭规模的扩大,从而形成家族,这是家庭在空间上的扩展——这一点服务于家族事业的横向开展;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家庭的世代延续,家族被视为一个历史连续体,这是家庭在时间上的扩展——这一点服务于家族事业的纵向绵续。很显然,家族在横向和纵向上的此种联系,不仅将活着的家族成员牢牢凝聚在一起,而且在他们与其祖先及后代之间,结成一根连绵不断的纵向纽带。
可以说,上述学者的讨论都共同指向一点,那就是,在传统中国人那里,家族被视为一个勾连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时空连续体,它由家族的祖先、当下成员以及子孙后代共同组成。中国人的此种家族观念,我们可以从不少学者的论述中窥见一斑。许烺光指出,“具有情境中心和相互依赖世界观的中国人,倾向于在家庭这种人类原初社会团体中,解决其生活中的问题。当他必须冒险离开家庭时,他依然会不断寻求并设法建立一种亲族性质的联结,以便根据他的位置和互惠原则,确定他的报酬和义务。人口增加的结果,只是使中国人建立具有内聚性质的扩大的家庭组织,亦即宗族。因为这种心理文化取向使他相信:这样一种较为自然的组织,能够满足他跟别人交往的各种需要。”这是从横向角度说。从纵向角度来看,“中国人即使死了,他跟家庭的联系也不会因此而被切断,他依旧是大家庭的一个成员。只要财力允许,死者的尸体将尽可能地长期留在家中。死者的墓地就像生者的庭院一样,受到精心照顾。死者每年都定期被‘请’回家中,跟家人‘团聚’,或出席特别的仪式。”
[4]
此种关于家族的认识,不仅深深蕴藏于每个中国人的内心之中,而且经由一些独特的象征和仪式而不断被强化。这其中,宗祠、族谱和祖先牌位等,是家族的主要物质象征;而日常侍奉祖先、定期祭祀和在宗祠内解决纠纷等,则以其仪式化的方式不断深化着人们对于家族的认同。
宗族中的象征体系和仪式性行为,除了具有向人们传达祖先在场的文化意义之外,还能够在宗族成员之间形成一种强烈的认同。此种认同,不仅发生于活着的族人之间,还发生于他们与已然离世的祖先之间。可以说,此种认同的存在,为家族成员间建立起一种强韧的联结纽带,从而使家族不仅成为人们共同的生活场所,同时也是他们共同的精神家园。更重要的是,它还使家族成为一个荣辱与共的实体:人们分享着祖先的荣耀,而祖先也会为后人的成就和荣誉而感到欣慰;同时,族人的失败和恶名也难免会让祖先蒙羞。因而,上述一系列的象征和行为,将家族塑造成一个兼具历时性与共时性的实体:它源自过去,活跃于当下,并延伸至遥远的未来;它如同一根坚韧的纽带,不仅将所有活着的族人,而且将他们与其祖先、后代牢牢地拴在一起。在这样的家族中,“代与代之间互相负有义务和责任,并在相互依赖中保持着彼此的生活(阴间和阳间)意义,一个人存在的理由在于其祖先,其祖先存在的理由在于他还有后代。……崇祖的目的不在于单纯地把后代的思想意识拉回到遥远的过去,而更注重现在和未来,即‘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3]110-111
或许有必要说明的是,在西方历史上,也存在过一些类似的关于祖先的观念。据法国历史学家古朗士的考察,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人们也曾奉祖先为神灵——在他们的观念中,所有的死者,无论其生前为善或作恶,死后都能成为神灵。对于这些神灵来说,坟墓便是他们的神庙,上面刻着神圣的碑文,墓前还设有祭坛,以供献祭之用——人们对祖先应尽的最大义务,便是定期地供奉他们。受到供奉的死者将成为活人的守护神,反之,被忽略而得不到供奉的死者将变成恶鬼
[5]。并且,与中国人将宗祠、祖先牌位和族谱等作为祖先及家族的象征体系相类似,古希腊、罗马人将圣火视为祖先和家庭的象征。在每个家庭中,人们都会燃起圣火,它既是家庭的象征,也是家中的守护神。当人们遭遇不幸时,便会来到圣火前,责怪它为何不保佑供奉它的人;当人们遇上好运时,则会向圣火表达感激之情。
[6]此外,在与祖先的沟通与交流方式上,希腊罗马人也非常重视供奉和祭祀,而且,这种供奉也完全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他们相信,死去的祖先只接受自己家庭的供奉,只愿意被自己的后人所崇拜。非家庭成员的出现会打扰死者的宁静”
[4]。
虽然中西方在早期的家神崇拜上有诸多共通之处
[7],但后来的历史发展却使它们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在西方,由于基督教的兴起,对上帝效忠的观念将人们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人们对家神的崇拜转化成对上帝的崇拜。而家神的式微与家庭观念的衰落有着必然的关联,家庭不再是一个具有内聚力的团体,也不再是人们最重要的精神家园。而中国的情形却截然不同,在中国历史上,除南北朝时期佛教曾短暂风靡于中华大地之外,绝大部分时期都未曾出现过哪种宗教一统天下的局面。这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何中国的祖先崇拜难以被其他形式的崇拜所打破和消弥这一事实。祖先崇拜的强劲存在,使中国的家族和家族观念得以持续发展,并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所有这些影响中,下文将着重分析其如何通过影响人的观念和行为而对社会产生秩序功能。
二、光宗耀祖与家族脸面:根本的行为激励与社会秩序的形成
如前所述,中国的家族是一个具有内聚力和连续性的实体:前者将当下所有家族成员凝聚为一个整体,形成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局面;后者则让活着的人与已逝的祖先也成为一个荣辱与共的实体。可以说,无论是家族的内聚力,还是其连续性,都能够内在地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有效激励。这种激励可以从正反两方面实现:从积极方面讲,为家族增光,乃至为祖宗赢得荣耀,是一个人终身的奋斗目标;从消极方面讲,不为族人丢脸,不让祖宗蒙羞,则是其对家族应尽的最基本义务。毫无疑问,不管是光宗耀祖的正面激励,还是不丢家族脸面的消极克制,对于人们的行为,都能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是,何以中国人会将家族脸面和光宗耀祖看得如此重要?从根本上讲,乃在于中国人具有一种深深的、建基于家族及家族观念之上的崇祖之情。中国人相信,祖先的离世,只意味着其肉身的消失,其灵魂则将永存。以灵魂形态存在的祖先,将与他的后人保持着持久的物质和精神交流。物质上,祖先依靠后人的供奉而存活,他也为后人提供种种庇佑。精神上,祖先始终与后人在一起,他们时刻关注着族人的所言与所行;而后人,也时刻保持着与祖先的交流。简言之,祖先的辞世绝不意味着他们的消失,而是以另一种形式存在于家族之中,他们是应当被族人敬仰的对象,是家族历史的见证人,更是家族的保护神
[8]。因此,崇敬他们,供奉他们,用自己的行动来取悦他们,是一个子孙应尽的基本义务。从这一角度讲,崇祖之情必然引发人们光宗耀祖的行为动机。
同时,崇祖观念也将带来家族内部的认同与团结。既然家族成员都是共同祖先的后代,每个人身上都流淌着祖先的血液,那么,大家彼此之间便血脉相连——这是一种源自生理事实并因了家族观念而得以大大加强和提升的最自然的认同。同时,家族的历史,无论是祖先生前的荣耀,还是家族艰辛的成长史,都会成为人们共同的家族记忆,这些记忆,深深地嵌入每个家族成员的脑海之中,成为他们共同的印记,进而也成为增进他们彼此认同和团结的纽带。此外,既然大家来自共同的祖先,同受祖先的庇护,那么,家族成员之间和睦相处、真诚以待,而不是相互排挤、尔虞我诈,便是对祖先最起码的尊重。也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家族成员应当齐心协力,以各种成就来为家族赢得名誉和地位——这些成就既可以增加整个家族的荣耀,还可以告慰祖先的在天之灵
[9]。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礼记》才强调,“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社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