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2—6274(2015)04—055—10
王云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内容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掠夺或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至今还是一个特殊的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纳粹掠夺艺术品必须返还给受害者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共识,欧美各国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制定特别立法、建立专门机构以及司法救济等方式,促成许多被掠艺术品返还给原所有人或合法继承者。抗日战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有机组成部分,日本掠夺文物与纳粹掠夺艺术品的做法如出一辙,国际社会在处理因纳粹掠夺艺术品带来的国际争端方面积累的实践和经验,对于亚洲国家处理被日掠夺文物的返还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纳粹 掠夺 艺术品 日本 二战 文物 返还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距今最近的一次世界性战争,也是人类历史上发生的对文化遗产最严重的浩劫之一。以德国、意大利、日本为首的轴心国对被占领土上的文化遗产进行了疯狂破坏和劫掠,使大量珍贵的文化遗产被摧毁、盗劫和非法转移。其中纳粹德国对犹太人所有的艺术品及其他文化财产的剥夺,不仅严重侵犯了犹太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作为从整体上消灭犹太人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剥夺也构成对犹太文化和犹太人身份认同基础的彻底摧毁,被认为是一种反人类罪行。因此,从二战结束至今,国际社会一直试图通过各种方式促进纳粹劫掠艺术品的返还给予犹太人以公正的补偿。但是,尽管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有机组成部分,日本掠夺文物比纳粹掠夺艺术品对受害国家造成的伤害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种种原因,日掠文物的返还却没有受到广大受害国家的重视,也未受到国际社会的应有关注。本文拟从国际社会如何解决因纳粹掠夺艺术品
[2]带来的文物返还问题入手,探讨如何破解日本掠夺文物的返还难题。
一、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相对于任何个人或者有组织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战争是对文化财产的最大破坏。因为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在国家利益的名义下,轰炸、烧毁、掠夺被占领土上的文化财产成为战争的重要目标之一。据1945年11月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抗战期间从中国掠走的文物超过360万件。
[3]在欧洲,纳粹德国从其占领的国家掠夺了大量的艺术品,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犹太人的。据德国人赔偿犹太人财产会议估算,纳粹从犹太人手中掠夺艺术品总计65万件。
[1]基于对纳粹掠夺艺术品的报复和对苏联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补偿,苏联红军在攻克柏林时又将大量德国文物作为战利品转移到苏联境内。
二战结束之前,盟国已开始着手准备战后被掠物资(包括文化财产)的返还事宜。1943年,18个同盟国家政府签署了《反对在敌人占领或控制的领土上进行掠夺的法案的同盟国间宣言》(即《伦敦宣言》),强烈谴责在战争中不分青红皂白地劫掠被占领国家及其人民的财产,包括文化财产的非法行径,并声明保留宣布此类转移(无论是公开的劫掠还是表面上合法,甚至是所谓的资源转让)无效的权利。
[4]该宣言虽然只是联合国家之间签署的一份就战后如何解决被劫掠物资(包括文化财产)的赔偿、返还问题发表的声明,但是,它为战后解决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奠定了重要基础,其所确定的战争期间劫掠和转移文化财产属于非法和无效行为的原则开启了国际文化财产返还新秩序。它不仅被战后和平条约和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所认可,也被许多国家(包括中立国)的立法和司法所接受。
[5]正如有学者所言,虽然此前欧洲国家之间已经有过返还战争期间掠夺文化财产的规定和实践,比如《凡尔赛条约》,但那只是针对战败国的,而《伦敦宣言》的规定却是革命性的:“它的颁布象征着对善意取得被掠文物的行为加以保护的原则的否定。它也同样适用于中立国,因为它引入了这样一个重要原则,即无人可以从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所以中立国也有义务遵守它。
[2]P41
二战结束后,同盟国立刻依据《伦敦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相关“和平条约”,对战败国进行了军事占领,并建立适当机制,如颁布特别法令、启动司法程序等,要求德、意、日等国返还其在占领他国期间劫掠的公私文物,同时,也要求同盟国归还原属于德国的文物。1945-1949年美国占领当局向德国地方政府归还了原属于德国的艺术品,前苏联也于1956-1960年向民主德国、波兰和匈牙利归还了超过150万件艺术品、档案和图书
[6]。然而,由于国际格局很快进入冷战对峙,相关国家之间无法正常就返还问题展开外交谈判,并对查找和返还艺术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直至今天,仍有10万至20万件纳粹掠夺艺术品下落不明
[1]。
日本在战后初期,也曾在远东委员会的监督下,对从中国劫掠的物资(包括文物)进行了部分返还。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经过半年的调查工作,于1946年6月编制了《中国战时文物损失数量及估价目录》
[7],提交给盟军总司令部(简称“盟总”),要求日本政府归还中国被劫掠的文物。据有关资料记载,盟总曾于1946年5月命令日本政府:在6月1日前,必须就其所得物资提出清册,令其保管,禁止劫物的变卖、移动或藏匿。日本政府也曾于5月9日通令全国:“凡自七·七事变后,在中国各地用强制手段、或没收掠夺之文物,现存于日本者,必须于5月20日前查报;隐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课以5000元罚金。”
[3]同年6月18日,远东委员会通过了被劫物资归还政策:“凡是在日本境内发现的:①工艺及运输机器和设备,②黄金贵金属、宝石、外国担保品、外国货币,③文化物品,④农产品及工业原料,认为在战时占领期中系存放在盟国境内,后为日方及其代理人以诈术或压力取及者,皆应从速发还盟国”,“凡盟方认为可能归还之一起物质,包括文化物品在内,不得列入日本输出品之中。
[4]P208然而,由于以美国为首的盟总的偏袒和庇护,日本方面并未认真查证这些被劫文物的下落,常以“系个人所为”、“尚无着落”等为借口敷衍搪塞。即使中国派出的文物专家已经查寻到被劫文物的下落,盟总方面也常设置障碍阻扰劫物的归还。
[8]经过中国政府“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等机构的多方交涉以及中国代表和专家的不懈努力,至1949年9月,归还中国的被劫书籍158073册,归还的被劫字画、拓本、刺绣织品、家具、饰品等古物仅2000件
[9]。归还的古物古籍尚不足中国政府所列损失的10%,其余大量珍贵文物至今未归还。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受西方世界的排斥,中日、中美等双边关系长期处于非正常化状态;尤其是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从遏制日本转而扶持日本,不再坚持让日本向受害国家偿还或以实物抵偿其劫掠的公私物资,日掠文物的返还也未能继续下去。
因此,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欧洲还是亚洲,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被劫掠和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并没有顺利完成,从而使该问题成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欧美国家之间对纳粹掠夺艺术品的返还进行了认真的磋商谈判,并取得了很大进展。
二、欧美国家的法律实践
欧美国家对纳粹掠夺艺术品的返还渠道是多方面的,既包含国内立法以及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磋商,也包括准政府机构和民间非政府机构的积极活动,还包括对受害者及其继承者的司法救济。
(一)签订双边协议和建立区域性法律框架解决历史争端
冷战结束后,欧洲国家之间就二战被劫掠或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进行了一系列的磋商和谈判。有些国家之间制定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如1992年俄罗斯和匈牙利政府就二战期间和之后从对方领土移走的文化财产的返还签署了双边协定,“协定要求双方努力保护、守卫、寻找和返还所有这类文化财产。双方同意相关信息和文件的交换,建立一个旨在鉴别这些文物的专家组,并建立实现这些文物返还的法律机制。”
[10]1993年,德国和乌克兰政府也签署了类似协定,就相互返还二战期间丢失或被转移的文物进行合作。也有些国家之间就某些重要文物的返还达成协议,如2001年,经过反复的磋商谈判,比利时和俄罗斯就被纳粹掠走、后被苏联红军带至莫斯科的一批军事档案的返还达成了协议。协议规定,只要比利时支付档案保存及其他费用,俄罗斯就返还这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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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俄罗斯之间的谈判可能最引人注目,也最曲折多变。早在1990年,前苏联和德国政府就签署过《苏联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伙伴协议》,该协议第16条规定,同意将各自境内遗失或者非法转移的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但未规定细节。经过数年的谈判,1996年,德国和俄罗斯政府达成了一项双边文化合作协定,以促进二战期间从对方领土上获得的文物归还给对方。但该协定在俄罗斯国家杜马却引起很大争议,1997年,国家杜马通过《因二战被转移至苏联现存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文化珍品的联邦法》(简称“被转移文化珍品法”),宣称二战结束时从德国运回苏联的艺术品属于俄罗斯财产,禁止俄罗斯向德国及其协约国返还艺术品,除非这些艺术品属于反抗纳粹或受纳粹迫害的私人或与纳粹无关的宗教机构。尽管叶利钦总统以该法违反国际公认准则为由拒绝签署,并要求
宪法委员会对该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最终该法还是经过部分修改后于2000年5月获得通过。但俄罗斯与德国之间的谈判与磋商并未因此而彻底终结,有关重要文化珍品的返还实例也断断续续见诸新闻。
欧洲理事会也在推动纳粹掠夺艺术品返还方面做出积极回应。1999年11月5日,欧洲理事会大会代表41个成员国一致通过了《欧洲理事会1205号决议》,要求归还犹太人被掠走的文化财产。决议指出,“将被掠走的文化财产物归原主或返还给其继承人(个人、机构或社区)或其所属国,是使犹太文化在欧洲得到重构成为可能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要求所有成员国的议会立即考虑能为犹太人被掠文化财产的归还提供便利条件的各种方式,包括修改国内相关法律。为了方便被掠艺术品的返还,需要清除现有法律制度中那些可能妨碍归还的障碍,比如延长或者取消法定时效期限,取消对可让渡性的限制,对违反义务的收藏行为提供豁免,放弃出口管制,放松或修改对出借艺术品行为实行司法免扣押等。决议还要求各国根据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ROIT)的《盗窃和非法出口文物公约》精神,对购买者和艺术品行业施加适当注意的义务。一旦怀疑某件作品系被掠文物,应保有该文物并通知有关当局,尽可能找到其原所有人或其继承人。该法还要求召开一次欧洲会议,在华盛顿会议基础上对文化财产的归还和相关立法改革予以考虑。
[12]该决议的出台为欧洲各相关国家修改国内法律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制定特别法对返还问题加以规范
二战刚刚结束时,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下,一些国家如联邦德国、比利时、匈牙利、奥地利、日本等国为了着手进行被掠夺文物的返还和赔偿颁布过若干法律法令。但由于当时百废待兴,相关国家需要应付和处理的问题堆积人山,而受害者刚刚经历战乱和死亡的威胁,很难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文物返还要求,加上其他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这些法律法令并未能完成其历史使命,许多受害者未能得到返还和赔偿。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纳粹受害者的权益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在一些犹太人社团和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下,1998年11月30日-12月4日,美国国务院和大屠杀纪念馆在华盛顿举办了“大屠杀时期资产返还问题”国际会议,有44个国家和许多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代表们就1933-1945年之间被非法剥夺财产的返还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签署了《被纳粹没收艺术品返还的原则宣言》(即《华盛顿宣言》)。宣言的主要原则是:各签字国应尽一切努力宣传那些被纳粹没收而未归还的艺术品,以便查找其战前的所有者或他们的继承者,并建立一个机构来登记此类信息;鼓励原所有者或其继承者提出返还被纳粹没收艺术品的返还要求,一旦他们的身份和要求被确认,必须迅速采取合理而公正的解决办法实现其权益;各国应建立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实施这些原则。
[13]
这次会议对于妥善处理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具有重要意义,它掀起了冷战结束后向受害者进行返还和补偿运动的新浪潮,标志着国际社会为彻底解决这个历史难题所做的新努力。前文所述的《欧洲理事会1205号决议》即是对这次会议做出的回应,该决议不仅重申了将纳粹掠夺艺术品归还原主的基本精神,还就各成员国如何修改其国内相关法律与政策做出了具体的要求。根据华盛顿会议确定的原则与《欧洲理事会1205号决议》,德国、法国、英国、美国、俄罗斯、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匈牙利等国都重新颁布或修改了关于返还二战被掠夺或转移文物的法律法令。
德国于1999年12月14日颁布了《联邦政府、联邦州及全国地方政权联合会关于追索纳粹没收艺术品的联合宣言》,重申了自二战结束以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向纳粹受害者提供返还和赔偿的一贯立场,要求德国的公共机构,如博物馆、档案馆和图书馆,继续开展被纳粹没收艺术品的追查,并要求他们对这些艺术品的数据库研究成果及档案进行开发及开放。该法要求公共收藏机构在对藏品来源有怀疑时进行调查,在征集新品时主动对其来源加以研究;在机构职责内积极进行搜寻活动;为与纳粹没收艺术品历史有关的收藏、展览和出版物提供信息。该宣言的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决定建立一个互联网站,来公布被掠艺术品返还的相关信息,包括被掠艺术品的展示、相关研究和背景资料、目前下落(如被拍卖信息)、诉求人的基本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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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国民议会于1998年12月4日颁布了《关于从奥地利联邦博物馆和收藏机构返还文物的联邦法》,规定授权财政部长将联邦博物馆和收藏机构的那些原属于纳粹受害者,由于战后返还程序结束而成为联邦政府的文物,无偿返还给其原所有人或他们的继承人。该法还授权联邦教育和文化事务部长、联邦经济事务部长和联邦国防部长来确定这些文物的原所有人或他们的继承人,并将文物移交给他们,若无法确定原所有人或其继承人,则将这些文物移交给为纳粹受害者而设的奥地利国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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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家杜马在1997年2月通过的《因二战被转移至苏联现存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文化珍品的联邦法》,对于二战结束时被转移至苏联现仍存于俄罗斯的文物的归属及返还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它规定: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意大利、罗马尼亚、芬兰等国被转移至俄罗斯的艺术品可以予以返还;不为纳粹服务的宗教组织或私人慈善组织的财产可以返还以及因反抗纳粹或因为其种族、宗教或民族冲突而被掠夺了财产的个人也予以返还。这些国家、机构或个人应在法律生效后18个月内提出返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该法还对德国及其军事盟国的文物返还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除宗教慈善组织或纳粹受害者的个人财产外,其他文物不予返还;内容或性质是为了复兴军国主义或纳粹主义精神的文化珍品也不予返还。根据该法,原属于德国及其盟国国家(包括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机构)的被转移文物都被视为“替代性补偿”苏联的文化遗产损失而归俄联邦所有。
[16]也就是说,俄罗斯政府拒绝归还原属于德国及其盟国的文物,因为它们曾经被服务于纳粹统治,而且前苏联的文化遗产曾经遭受纳粹的大肆破坏和劫掠,它们被视为对遭受损失的前苏联文化遗产的补偿。
(三)建立专门机构受理受害者的返还请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现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框架很难直接解决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而许多战争受害者年事已高或者已经故去,查找和确定受害者及被掠文物存在重重困难,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设立了相应的机构来处理这一事务。这些机构通过受理受害者的返还请求,向政府及有关公共机构做出返还或补偿建议,从而为受害者在诉讼之外找到了维权途径。
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于2000年2月设立了一个“被掠夺文物建议委员会”(Spoliation Advisory Panel),专门处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去文物的当事人的诉求。“委员会的任务是考虑那些在纳粹时期(1933-1945)失去其文物所有权的人及其继承人的主张,而现在这些物品属于英国国家收藏机构所有或为公共利益建立的英国博物馆或美术馆所有。委员会应就如何应对这些主张对原告和机构提供建议,也应对那些属于私人所有而原告和其所有者共同主张权利提供建议”
[17]。设立至今,掠夺建议委员会处理了许多人的诉求,并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了支持返还或拒绝返还等建议。在掠夺品的认定上,除了纳粹的直接掠夺行为外,低于正常价格和违背当事人的意志的购买都是委员会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是超低价格,那么一般就会被认定为掠夺品,比如2001年的委员会报告中提到,诉求人的母亲以一个苹果和鸡蛋的价格将自己的画卖给他人,这幅画就被认定为掠夺艺术品。
[18]委员会进行对诉求人的请求进行考虑时通常首先依据相关国内法律的规定,在国内法规定不足以解决纠纷时则需要考虑国际道德原则,比如前述1943年《伦敦宣言》和1998年《华盛顿宣言》,以及博物馆协会和博物馆自身的相关道德准则等。
法国根据1999年9月10日的法令,建立了“被掠夺受害者赔偿委员会”(The Commission for the Compensation of Victims of Spoliation,简称CIVS)该机构隶属于法国总理办公室,建立目的是将被掠财产的命运告知被掠夺的受害者或者他们的继承人,并确定赔偿、返还或者补偿的措施。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而非司法机构,它提出的措施将提交给政府秘书长,以便做出最后的决定。根据这项法令的规定,这种掠夺必须是1941~1945年被占领期间因执行占领当局或维希政府的反犹太人立法而生的后果。委员会能对一个手工艺人的被盗财产给予赔偿,但不会对轰炸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进行掠夺的作恶者可能是国家、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因此,尽管国家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银行等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大屠杀资产总统顾问委员会”(PCHA)根据1998年《美国大屠杀资产委员会法》设立,其主要职责是:对美国联邦政府持有的大屠杀受害者资产的下落进行研究并建立档案,对基于私人及非联邦政府机构持有的相关资产的研究进行综合评述,并向总统提出可行性建议。该委员会于2000年出版了《被掠及返还:美国和大屠杀受害者资产,美国大屠杀资产总统顾问委员会的发现及建议暨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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